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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董事会于2025年10月30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025年11月14日下午14:45开始,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颖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5年11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22505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405%。
本所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492名,所代表的股份为119464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1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本所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1201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2%;
反对66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5%;弃权1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363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306%;反对66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766%;弃权1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28%。
2.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7739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29%;反对4124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31%;
弃权10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0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689%;反对4124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636%;弃权10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75%。
3.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逐项表决)
3.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37744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39%;反对4115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1%;
弃权1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0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585%;反对4115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902%;弃权1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13%。
3.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7741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34%;反对4119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1%;
弃权10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0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098%;反对4119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798%;弃权10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04%。
3.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7751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55%;反对4116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5%;
弃权10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949%;反对4116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253%;弃权10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98%。
3.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7696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32%;反对4164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24%;
弃权1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5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349%;反对4164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606%;弃权1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45%。
3.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7739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29%;反对4115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2%;
弃权1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0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689%;反对4115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999%;弃权1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12%。
3.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7746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44%;反对4110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01%;
弃权1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0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033%;反对4110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005%;弃权1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61%。
3.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7747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48%;反对4113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07%;弃权10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306%;反对4113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551%;弃权10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43%。
3.8.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7745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43%;反对4111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03%;
弃权1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878%;反对4111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220%;弃权1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03%。
3.9.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7747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48%;反对4110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01%;
弃权1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306%;反对4110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044%;弃权1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49%。
4.关于选举张盛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1287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6%;反对5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7%;弃
权1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49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064%;反对5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73%;弃权1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63%。
5.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1356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2%;反对50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4%;弃
权1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518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471%;反对50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4%;弃权1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45%。
经核查,议案2、3.1、3.2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所有议案均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
项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统计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每项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姚金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宋悦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孔鑫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