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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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并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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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十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并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 0399号
致: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运机集团”)委托,担任运机集团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
存在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四)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且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经办律师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1. 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2025年 9月 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 2025年 9月 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在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4. 公司于 2025 年 9月 3日通过公司 OA 系统对《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自 2025年 9月 3日起至 2025年 9月 12日止。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年 9月 13日,公司在深交所网站披露了《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 2025年 9月 19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股东已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6. 2025 年 9 月 20 日,公司在深交所网站披露了《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 2025年 10月 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8. 2025年 10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9. 2025年 11月 6日,公司在深交所网站披露了《关于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2),公司于 2025年 11月 5日完成本次激励计划 31名激励对象共计 498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
10. 2026 年 5 月 2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注销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11. 2026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因 2025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达标,未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 199.20万份由公司注销,并同意根据公司分红派息完成情况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12. 2026年 10月 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注销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13. 2026年 10月 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 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同意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9.2 万份予以注销。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 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 3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9.2万份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据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数由 31人调整为 28人,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98.8万份调整为 279.6万份,注销股票期权数量为 19.2万份。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已获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调整及注销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