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88证券简称:运机集团公告编号:2025-113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股东会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7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富川路3号运机集团办公楼四楼418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友华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会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5人,代表股份1200208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88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11974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72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2730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
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59人,代表股份5204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4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人,代表股份2730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不同实施主体之间的投资金额和项目投资总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9990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04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356%;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17%;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7%。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9990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04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356%;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17%;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7%。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9311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9%;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60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304%;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38%;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8%。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作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作为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冯晓奕、燕晨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