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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8 查看全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电力”、“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基于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中金公司对于龙源电

力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龙源电力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1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由于本次拟资助对象国能龙源罗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罗平”)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满足风电等新能源项目前期及工程建设融资需求,确保2024年项目投产目标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公司融资平台优势,统筹协调资金分配,公司拟于2024年为含有关联方持股的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3亿元财务资金借款,提供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结合当前资金市场环境,利率为2.0%-4.0%,主要用于风电场项目建设。

本次拟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资助序公司持资助金额担保被资助对象对象期限利率用途

号股比例(万元)措施类型国能龙源罗有限基建不超

1平新能源有责任51.00%30000.002.0%-4.0%项目无

过3年限公司公司建设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签署了相关协议。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将按出资比例提供

1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龙源罗平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1日

注册资本:31871.56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点: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街道万峰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刘祥雄

控股股东:龙源电力

主营业务:新能源项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建设管理及运营;风电发电机组成套安装、调试及维修;新能源、风电技术的咨询及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3年12月31日,龙源罗平资产总额144848.77万元,负债总额

107404.5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37444.28万元;2023年年度营业收入9400.5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净利润为3602.69万元,不涉及或有事项(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2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向龙源罗平提供2000万元财务资助,利率2.7%,不存在财务资

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被资助对象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持有龙源罗平51.00%的股权,龙源罗平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所规定的关联关系。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情况:国家能源集团云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电力”)

持有龙源罗平49.00%的股权,本次将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云南电力与公司同属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控股,为公司关联方。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拟通过内部统借统还或委托贷款形式向龙源罗平提供时间不超过3年,金额不超过3亿元的财务资金借款,结合当前资金市场环境,利率2.0%-4.0%,预计三年利息收入总计不超0.36亿元,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用于风电场项目建设。

被资助对象应遵守条件:

被资助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财务资助款,所借款项不得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被资助方应按经龙源电力认可的借款计划申请借款,并接受龙源电力的监督;被资助方应按照《财务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支付本息的义务。

违约责任:

(1)被资助方未按期偿还财务资助款本息的,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金额的5%每

日计收逾期罚息;若逾期超过约定时间30天以上的,资助方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要求被资助方偿还全部财务资助款,如被资助方不能偿还,资助方有权行使担保合同权利(如有);

(2)被资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财务资助款的,资助方有权自财务资助款

被挪用之日起,对挪用部分按财务资助款总额的5%每日计收挪用罚息。同时资助方有权通知被资助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被资助方未按时整改的,资助方有权收回被挪用的财务资助款;

(3)被资助方按本协议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资助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向资助方进行赔偿。资助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资助方为处理纠纷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

3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向龙源罗平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风电场项目建设等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被资助单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需严格按照龙源电力内部控制制度使用财务资助资金。公司将及时对财务资助款项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动态掌握资金用途,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将密切关注财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积极防范风险,并在前述财务资助事项实际发生时,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资助的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少数股东提供了同比例资助,被资助控股子公司未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董事会认为,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旨在解决被资助公司风电场项目建设等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有利于加快被资助公司的项目建设进度,从而促进龙源电力的整体发展、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公司对被资助公司有管理控制权,借款安排公允,出借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2024年3月27日,除本次向龙源罗平提供财务资助外,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余额为51300万元,均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81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1.1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0元。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认为:

本次龙源电力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龙源电力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1

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于龙源电力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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