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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2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4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5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1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2025年12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

了《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2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3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3日上午9:00在北京市西城区

阜成门北大街 6号(c幢)3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宫宇飞主持。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3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3日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人,代表股份46963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6.18%,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人,代表股份 1273541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5.23%,上述 H股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7名,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

4本次股东会。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7408333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弃权票,下同)的98.23%;反对10920343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96604股,占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4%;反对 350542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6%。

2、《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607408393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反对10920173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97204股,占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6%;反对 348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

5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4%。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607493867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反对1083469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97204股,占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6%;反对 348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4%。

2.0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607493507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反对1083505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93604股,占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5%;反对 352442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5%。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607493507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反对1083495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93604股,占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1%;反对 351442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

2.05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607493867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反对1083459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6数的1.75%。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97204股,占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2%;反对 347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8%。

2.06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607494857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反对1083360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7104股,占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9%;反对 337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1%。

2.07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607495067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反对1083339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9204股,占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7%;反对 335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3%。

2.08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607493307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反对1083515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91604股,占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3%;反对 353442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7%。

72.09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607493867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反对1083459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97204股,占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2%;反对 347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8%。

2.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607493867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反对1083445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97204股,占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1%;反对 346426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9%。

3、《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7409653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反对10918873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9804股,占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9%;反对 335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1%。

4、《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7409653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8总数的98.23%;反对10918873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7%。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9804股,占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9%;反对 335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1%。

5、《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7409653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反对10918873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9804股,占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9%;反对 335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1%。

6、《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2166213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反对616231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15004股,占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4%;反对 330642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6%。

7、《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7409653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反对10918873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

9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9804股,占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9%;反对 335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1%。

8、《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7409653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反对10918873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9804股,占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9%;反对 335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1%。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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