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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1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6年第1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 1次 A股类别股东会

及 2026年第 1次 H股类别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 1次 A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6年第 1次 H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 1次 A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6年第 1次 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合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6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及 2026年第 1次 A股类别股东会、2026年第 1次 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2.2026年4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和 2026年第 1次 A 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2026年4月9日,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了《2026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通告》。

公司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2025年度股东会及 2026年第 1次 A股类别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年第 1次 H股类别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9日上午9:30在北京市西城区阜

成门北大街 6号(c幢)3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宫宇飞主持。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4月29日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2025年度股东会经查验,出席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469636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6.18%,

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2025年度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2025年度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83名,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人,代表股份 12720515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5.22%,上述 H股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2.2026年第 1次 A股类别股东会经查验,出席公司 2026年第 1次 A股类别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人,代表股份 469636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3.15%,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2026年第 1次 A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2026年第 1次 A股类别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83名,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 2026年第 1次 H股类别股东会

出席公司 2026年第 1次H股类别股东会现场会议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2人,代表股份 12532272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H股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7.77%,上述 H股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外,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25年度股东会

1、《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715029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弃权票,下同)的99.97%;反对173324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2、《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7607037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536607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07403股,占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0%;反对 179338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0%。

3、《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17608963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1%;反对534600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01465股,占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3%;反对 184476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7%。

4、《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申请注册及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3723713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反对3305911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06876股,占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6%;反对 182665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4%。

5、《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申请注册及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3723533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反对3305958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05076股,占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7%;反对 183138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3%。

6、《关于提请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0517513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0%;反对47611909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6676股,占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4%;反对 249765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6%。

7、《关于提请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回购 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8025600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10369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07303股,占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5%;反对 177838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

议案第6、7项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2025年度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第1项至第5项为非累积投票的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2025年度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2026年第 1次 A股类别股东会

1、《关于提请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回购 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92054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17783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 2026年第 1次 A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2026年第 1次 H股类别股东会

1、《关于提请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回购 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217829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9070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 2026年第 1次 H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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