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89证券简称:龙源电力公告编号:2026-013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含有关联方持股的控股子公司,拟提供不超过5000
万元财务资助,提供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年利率结合当前资金市场环境为
1.8%-3.0%。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龙源电力”)于2026年3月3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1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为满足新能源项目前期及工程建设融资需求,确保2026年项目投产目标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本公司融资平台优势,统筹协调资金分配,本公司拟于2026年为控股子公司国能龙源罗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罗平”或“被资助对象”)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财务资助,提供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结合当前资金市场环境,年利率为1.8%-3.0%,主要用于风电等新能源基建项目建设。
龙源罗平为本公司持股51%但有关联方参股的控股子公司。
1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如下:
资助本公司序资助金额担保被资助对象对象持股比期限年利率用途号(万元)措施类型例国能龙源罗有限基建不超
1平新能源有责任51.00%5000.001.8%-3.0%项目无
过3年限公司公司建设公司已就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与被资助对象签署相关协议。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将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影响本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能龙源罗平新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1日
注册资本:43683.925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点: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妈依祖村国能龙源罗平新能源有限公司阿岗风电场
法定代表人:刘祥雄
主营业务:新能源项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建设管理及运营;风电发电机组成套安装、调试及维修;新能源、风电技术的咨询及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公司持有龙源罗平51%股权,为龙源罗平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5年12月31日,龙源罗平资产总额141758.03万元,负债总额93733.3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48024.72万元;2025年年度营业收入12583.7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净利润为1089.94万元,不涉及或有事项(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关联关系说明:本公司持有龙源罗平51.00%的股权,龙源罗平系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所规定的关联关系。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情况:国家能源集团云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电力”)持有龙源罗平49.00%的股权,本次将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云南电力与本公司同属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为本公司关联方。
上一会计年度,本公司向龙源罗平提供7000万元财务资助,其中2000万元年利率2.15%,2000万元年利率2.08%,3000万元年利率1.94%,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龙源罗平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方
资助方:龙源电力
被资助方:龙源罗平
(二)财务资助事项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资助方另一股东同时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以及不影响资助方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前提下,资助方以有息借款形式向被资助方提供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期限、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用于风电等新能源基建项目建设。
(三)被资助对象义务
被资助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财务资助款,相关款项不得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被资助方应按经龙源电力认可的财务资助计
划申请款项,并接受龙源电力的监督;被资助方应按照《财务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支付本息的义务。
(四)违约责任
1.被资助方未按期偿还财务资助款本息的,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金额的5%
每日计收逾期罚息;若逾期超过约定时间30天以上的,资助方并有权收取罚息并单方解除协议,要求被资助方偿还全部财务资助款。
2.被资助方未按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财务资助款的,资助方有权自财务资助款
被挪用之日起,对挪用部分按财务资助款总额的5%每日计收挪用罚息。同时资助方有权通知被资助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被资助方未按时整改的,资助方有权收取罚息并收回被挪用的财务资助款。
43.被资助方按协议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资助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
额部分向资助方进行赔偿。资助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资助方为处理纠纷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
(五)生效条件
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
2.被资助方另一股东与被资助方就该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对被资助方提供与
资助方同等条件的资金支持签署了合同;
3.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协议。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公司向龙源罗平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风电等新能源基建项目建设等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被资助对象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需严格按照龙源电力内部控制制度使用财务资助资金。本公司将及时对财务资助款项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动态掌握资金用途,确保资金安全。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积极防范风险,并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资助对象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其少数股东提供了同比例资助,被资助对象未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董事会认为,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旨在解决被资助对象风电等新能源基建项目建设等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有利于加快被资助对象的项目建设进度,从而促进龙源电力的整体发展、提升整体运营效率。本公司对被资助对象有管理控制权,财务资助安排公允,出借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5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2026年3月31日,除本次向龙源罗平提供财务资助外,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余额为0元,不存在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不超过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202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0.07%。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0元。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1次会议决议;
2.财务资助协议。
特此公告。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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