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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材料: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2026)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001号

中国*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1号财富金融中心36、43层

36、43/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 1 Fortune Avenue

Liangjiang New Area Chongq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3-67887666

www.tahota.com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001号致: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上公告了《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为:

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00《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0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7.0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7.02《关于修订<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7.0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7.04《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8.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9.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10.00《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选举王洪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02选举唐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14时30分在重庆市

两江新区财富东路 2 号涉外商务区 B1 栋 15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鹰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年5月21日公司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6113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42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09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3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依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86932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1%;反对82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47%;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57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834%;

反对82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89%;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377%。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86923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5%;反对91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57%;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48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140%;

反对91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4%;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956%。

3.《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同意86922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5%;反对92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68%;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47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192%;

反对92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7%;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850%。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86929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0%;反对86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93%;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55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989%;

反对86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04%;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008%。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86884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1%;反对130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501%;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09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430%;

反对130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614%;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956%。

6.《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946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675%;反对130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0587%;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09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220%;

反对130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930%;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850%。

7.《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7.0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86875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3%;反对140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615%;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00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526%;

反对140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14.8045%;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429%。

7.02《关于修订<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86933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0%;反对82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47%;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58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677%;

反对82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89%;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534%。

7.0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86933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0%;反对82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47%;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58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677%;

反对82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89%;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534%。

7.04《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同意86932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反对83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55%;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58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466%;

反对83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27%;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008%。

8.《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86921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1%;反对83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57%;弃权18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47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790%;

反对83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37%;弃权18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9473%。

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86912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5%;反对92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的0.1063%;弃权18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38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096%;

反对92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31%;弃权18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9473%。

10.《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选举王洪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意股份数86669019股;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594508股。

10.02选举唐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意股份数86668918股;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594407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且均获得通过;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议通知》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公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蕾

经办律师:

刘峻麟

经办律师:

吴旻婧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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