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98证券简称:好上好公告编号:2025-038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5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588600万元或等值外币(含已审批未到期额度)。其中公司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365000万元,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72000万元,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为151600万元,上述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截止目前,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未超过已批准的额度。
二、担保进展情况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协议”),为深圳市北高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北高智”)、北高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北高智”)、深圳市天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天午”)在兴业银行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本次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本次担保前对本次担保本次担保额度担保方被担保方最是否被担保方的担额度(万占上市公司最担保方被担保方持股比近一期资产关联保余额(万元元或等值近一期经审计例负债率担保或等值外币)外币)净资产比例
公司前海北高智100%92.43%499560003.81%否深圳天午100%95.99%010000.63%否
深圳北高智100%78.88%55010000.63%
合计80005.08%-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北高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北高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XE4T1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3号前海卓越金融中
心(一期)8 号楼 1507A
法定代表人:王玉成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1年8月5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与公司关系:前海北高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前海北高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96722.07
负债总额89398.48
净资产7323.59
项目2025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51921.65
利润总额934.94
净利润789.06
(二)深圳市天午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天午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038279X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2号飞亚达科技大厦1501
法定代表人:夏世勋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9月10日
经营范围:电子元器件、光电产品及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经济信息咨询;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
与公司关系:深圳天午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深圳天午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7500.43
负债总额16798.95
净资产701.48
项目2025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6865.50利润总额127.27
净利润88.39
(三)深圳市北高智电子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北高智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7446J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2号飞亚达科技大厦1502
法定代表人:王丽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0年1月19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高精度测量仪表系统软件的研发、销售(经消防部门安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与担保人关系:深圳北高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深圳北高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50420.67
负债总额39772.63
净资产10648.04
项目2025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20663.72
利润总额501.72
净利润456.77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公司、前海北高智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债务人:北高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6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
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
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
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
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
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
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
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二)公司、深圳天午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债务人:深圳市天午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
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
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
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
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
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
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
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三)公司、深圳北高智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债务人:深圳市北高智电子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
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
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
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
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
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
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
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五、累计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累计人民币109720.94万元(按照2025年5月30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1:7.1848折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62%。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六、备查文件
1、公司、前海北高智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深圳天午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深圳北高智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