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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上好_补充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7 00:00 查看全文

好上好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发行人”或“好上好”)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向公司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法律意见书》”)。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6年5月20日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33号),就反馈问询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法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均与法件一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

1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发行人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和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和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

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和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法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的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除非上下文明确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未定义的词语、简称、解释规则与《法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定义的词语、简称、解释规则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问询函回复

问题二: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6457.9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智能仓储物流中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收购宝汇芯微49%股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截至2025年末,公司持有货币资金49633.77万元。

项目一在深圳光明通过购置的方式建设智能仓储物流中心,新增仓储建筑面积

2613.39平方米。项目一拟购置现有仓库,总投资为13007.95万元,均使用募集资金。

项目二拟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蜜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蜜连)以支

付现金方式收购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宝汇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汇芯微)49%股权。本次交易前,深圳蜜连持有宝汇芯微51%的股权。宝汇芯微的主营业务为电子元器件分销。

2025年6月,深圳蜜连与深圳宝汇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汇芯科技)共

同出资设立宝汇芯微,深圳蜜连出资人民币5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宝汇芯科技出资人民币490万元,占注册资本49%。2025年5月,深圳蜜连、宝汇芯科技、赵亮、马广辉签署的投资协议约定,赵亮、马广辉将实际控制的深圳宝汇芯和宝汇电子MPS(“ 芯系统))相关产线的的资产、业务、人转移至至合资公司宝汇芯微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深圳蜜连与宝汇芯科技一致同意分三年对合资公司的业绩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结果,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分三年收购宝汇芯科技持有的合资公司49%的股权。

考核目标为扣非净利润,支付对价不超过5950万元。如宝汇芯微考核期经营业绩不达预期,导致发行人需要支付的股权移让款相应减少,则发行人可能会出现该募投项目所募集的资金结余或闲置以及商誉减值的风险。

深圳蜜连设立合资公司并在未来三年内收购宝汇芯微49%股权构成一揽子交易。公司将该一揽子交易作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基准日为2025年11月

30日,确认商誉4004.88万元,以及确认应对宝汇芯科技的交易性金融负债4494.88万元。本次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国融兴华出具的国融兴

3补充法律意见书

华评报字〔2026〕第640009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宝汇芯微的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699.62万元,采用收益法的评估值为

6575.00万元,评估增值5875.38万元,增值率为839.80%。深圳蜜连以货币出资

510.00万元持有宝汇芯微51%股权,并约定以不超过5950.00万元的对价收购宝汇

芯微49%股权,整体构成一揽子交易,合计支付对价不超过6460.00万元,与评估值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总部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将相应剩余募集资金9794.55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4年11月6日,公司已办理完成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手续,并将前述募集资金专户剩余的募集资金共计9836.77万元全部移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项目一拟购置现有仓库的具体情况及目前购置进展,是否存在障碍,购置价格是否公允,并结合存货增长情况、自有仓储及租赁仓储面积情况、仓储支出等,说明项目一建设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完工后仓储面积是否与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是否超出必要所需,是否均为公司自用,是否会用于出租或出售。(2)深圳蜜连与宝汇芯科技合作投资的背景、投资协议主要条款,宝汇芯微MPS(“ 芯系统))权权的具体情况,括但不不限于权权分销合同签时时,,权权期限,续约情况,分销产线及类别,产线定价法则,分销地域范围,相关合同是否具有排他性、持续性;移让相关产线的是否需取得法厂许可,本次收购是否对宝汇芯微核心代理权、供应商及客户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并结合MPS(“ 芯系统))对权权分销商的选取标准,说明上市公司能否直接取得权权分销资格。(3)收益法评估的具体模型,未来预期收益现金流、折现率的确定方法,评估或估值测算过程,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并结合报告期及未来财务预测的相关情况(括但各产线产销量、销售价格、毛利率、净利润等)、所处行业地位、行业发展趋势、行业竞争及经营情况等,说明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选取的合理性。(4)结合本次交易市盈率、市净率、评估增值率情况,以及宝汇芯微核心代理权的续签情况,并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可比交易情况,说明本次交易评估作价的合理性,并披露可比上市公司、

4补充法律意见书

可比交易的选择依据和可比性。(5)结合交易性金融负债确认依据、宝汇芯微最新业绩情况,说明发行人需要支付的股权移让款是否将涉及调减,以收购价格上限作为募集资金金额是否合理,募集资金结余或闲置的预计使用计划,并结合发行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资产负债率、营运资金需求等,说明募集资金收购少数股权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6)本次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7-8的相关要求,资产评估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7-9的相关要求。(7)对照前次募集资金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进一步说明前次募集资金投向发生变更的法因及合理性,并说明与前次募集资金实际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3)-(“7)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2)(6)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项目一拟购置现有仓库的具体情况及目前购置进展,是否存在障碍,购

置价格是否公允,并结合存货增长情况、自有仓储及租赁仓储面积情况、仓储支出等,说明项目一建设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完工后仓储面积是否与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是否超出必要所需,是否均为公司自用,是否会用于出租或出售

(一)项目一拟购置现有仓库的具体情况及目前购置进展,是否存在障碍,购置价格是否公允

1.拟购置现有仓库的具体情况

2026年6月5日,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因前次募集资金

变更后非资本性支出金额超过变更前的非资本性支出金额,超出金额为10827.42万元,发行人调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10830.00万元,本次调整后,拟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26457.95万元(含本数)调减为不超过15627.95万元(含本数)。

上述调整前后,发行人各募投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的变化情况如下:

5补充法律意见书

单位:万元调整前拟投入金调整后拟投入金变动情况(序号项目名称

额(A) 额(B) C=A-B)

1智能仓储物流中心项目13007.9511000.002007.95

2收购宝汇芯微49%股权项目5950.00-5950.00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7500.004627.952872.05

合计26457.9515627.9510830.00经发行人确认,项目一智能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拟在深圳光明区通过购置的方式建设智能仓储物流中心,本项目新增仓储建筑面积2613.39平方米,发行人拟购置现有仓库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建筑面积购置总价购置单价仓库地址号 (m2) (万元) (万元/m2)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路与东长路

12613.396538.082.50

交汇处东南侧胜邦科创园3栋01层03、04根据拟购置仓库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粤(2024)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54930号”,土地的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普通工业用地。发行人购买该房产作为仓库符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和规划用途。

2.目前购置进展,是否存在障碍

经查阅《认购协议》及定金支付凭证,发行人已签时购置上述仓库的《认购协议》并支付定金,目前正在与出让方就具体买卖条款进行商议,后续将签署买卖合同,仓库购置正在稳步实施,不存在障碍。

3.购置价格是否公允

经发行人确认,房产交易价格受地段、楼层、层高、电梯配置数等多项因素显著影响,而发行人本次购置选取的是位于1楼、8米层高的仓储用房,该类高层高物业在深圳市场较为稀缺。同时,仓库所在园区本年暂无同类房产实现销售,市场上缺乏具备较强参考性的可比交易案例。

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线房之前,应当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并报价格监督执法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线房。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

6补充法律意见书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发行人拟购置仓库在光明区住建局的备案单价为 2.86 万元/m2,发行人购置成

交价为 2.50万元/m2,成交价较备案价的折扣率为 87.41%,调整幅度未超过 15%,

为合理确定的销售价格。因此,本次购置价格合理、公允。

(二)结合存货增长情况、自有仓储及租赁仓储面积情况、仓储支出等,说明

项目一建设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完工后仓储面积是否与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是否超出必要所需,是否均为公司自用,是否会用于出租或出售

1.存货增长情况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余额为63906.50万元、61606.80万元和81892.67万元,先小幅下降后大幅上升,整体呈增长态势,复合年均增长率为13.20%。2024年末,存货余额较上年末略有减少,主要统2023年公司销售情况较前两年有所下滑,2023年末库存余额偏高,直至2024年公司均处在去库存周期,对于备货较为谨慎。2025年末,库存商线余额同比增加 20030.28 万元,主要法因:一是公司拓展了 MPS(芯系统))、德明利等新产线的,二是市场行情向好,公司为拓展业务、提升市场份额及更好地服务客户而增加备货所致。

2.自有仓储及租赁仓储分布和面积情况、仓储支出

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境内外仓库中货物的相互移至须接受海关的监管,时效性相对不足,因此境内外仓储能力无法互相替代。发行人拟在深圳市光明区实施智能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新增境内仓储能力与境外仓储无相互替代关统。发行人仓库全部统租赁取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境内主要仓储中心地址、面积情况及租金等情况如下:

租赁面积月租金仓库出租人地址租赁期限(m2) (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南太(深圳)街道固戍社区南太

产业运营管理2015.0063271.002025.3.1-2028.2.28路2号南太工业园办有限公司深圳仓公楼3栋201南太(深圳)深圳市宝安区西乡

产业运营管理街道固戍社区南太1168.0036675.202026.3.20-2028.2.29有限公司路2号南太工业园办

7补充法律意见书

租赁面积月租金仓库出租人地址租赁期限(m2) (元)公楼3栋205

注:2026年3月,因境内业务持续增长,法有仓储能力已无法满足经营需求,公司对深圳仓租赁面积进行扩容,新增仓储面积1168.00平方米。

3.现有仓储能力和仓储情况缺口

报告期内,发行人按销售区域划分的销售收入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项目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境内354166.1442.31%236104.3232.64%164799.7028.53%

境外482865.6857.69%487241.6867.36%412769.1071.47%

合计837031.82100.00%723345.99100.00%577568.80100.00%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收入从164799.70万元增加至354166.14万元,复合年均增长率达46.60%,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由28.53%持续提升至42.31%,境内业务规模快速增长。

2025年度,发行人境内收入为354166.14万元,境内仓储中心深圳仓的仓储面

积为2015.00平方米,基本能够满足截至2025年末的境内业务所需。2026年3月,因境内业务持续增长,法有仓储能力已无法满足经营需求,公司对深圳仓租赁面积进行扩容,新增仓储面积1168.00平方米。

经发行人确认,为满足境内业务及客户持续快速增长的需求,公司拟实施智能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替代或扩大现有仓储,并提高仓储物流的运行效率和管理能力。

本次智能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预计于2028年末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出于谨慎性法则,假设2026-2028年境内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0%、20%、30%、40%和50%,则2028年末对应境内仓储面积缺口测算如下:

单位:m2

2025年末仓2026年末仓2027年末仓2028年末仓当前仓2028年末仓储

年均仓储需

储面积 储需求(E) 储需求(E) 储需求(E) 储面积 需求缺口求增长率

10%20152217243826823183-501

8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5年末仓2026年末仓2027年末仓2028年末仓当前仓2028年末仓储

年均仓储需

储面积 储需求(E) 储需求(E) 储需求(E) 储面积 需求缺口求增长率

20%20152418290234823183299

30%201526203405442731831244

40%201528213949552931832346

50%201530234534680131833618

(1)若2026-2028年境内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回落至10%,发行人可选择不续

租当前使用的深圳仓储中心,则2028年仓储需求为2682平方米,与拟建设仓储

2613.39平方米基本匹配;

(2)若2026-2028年境内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20%-30%,则发行人2028年

仓储需求约3500平方米至4500平方米,发行人将以本次建设的智能仓储物流中心项目为主要厂库,视情况选择续租当前租赁的两个仓库其中的一个,或者另行租赁其他面积恰当的仓库;

(3)若2026-2028年境内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40%,发行人在续租当前使

用的3183平方米深圳仓储中心的情况下,还存在2346平方米仓储缺口,本次拟新增2613.39平方米仓储面积可覆盖需求;

(4)若2026-2028年境内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50%,发行人续租当前使用

的3183平方米深圳仓储中心,并启用本次拟新增2613.39平方米仓储面积,还需通过租赁或购置等方式新增仓储面积约1000平方米。

根据上述测算,发行人新建智能仓储的预计仓储能力能全部消化,建成后计划全部自用,不用于出租或出售。

4.智能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扩大存货仓储容量,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公司境内收入复合增速达46.60%,收入占比持续提升,境内业务成为公司核心增长板块。2025年因拓展新产线的、抢抓市场份额加大备货,存货规模大幅增加,现有仓储空,承压,法有租赁仓库面积无法匹配业务扩张节奏,

2026年3月公司已扩大仓库租赁面积,应对业务需要。

9补充法律意见书

2)单一租赁仓储模式存在短板,运营效率待提升

经发行人确认,长期依赖租赁仓储存在诸多短板,亟需自建智能仓储实现提质增效。现阶段公司无自有仓储资系,全部依靠租赁场地开展经营,长期租赁模式存在租赁期限受限、到期续租不确定性、场地稳定性不足等经营风险。同时,现有租赁仓储智能化程度较低,仓储流移效率与精细化管理水平有限,难以适配公司业务规模化、数字化、高效化的发展需求。本次建设智能仓储物流中心,能够有效规避租赁模式弊端,通过智能化软硬件升级)筹仓储资系、提升物流运营效率,支撑公司业务持续发展。

3)满足复杂业务数据处理需求,构建智能化仓储体统

经发行人确认,伴随业务规模扩张与综合实力提升,现有仓储设施与管理模式已难以支撑业务发展,打造智能化仓储中心成为必然举措。

从内部管理看,发行人分销的电子元器件普遍具有体积小、重量轻、便于运输的特点。报告期内交易的产线料号超过万种,线类繁多的货线形成了多元化产线体统,不同料号货线的存储要求、周移节奏、拣选规则差异较大。传)仓储管理方式欠缺精细化运营能力,不仅容易造成库存账目混乱、作业效率偏低,且难以实现高效的实时管控与精准核算。

目前,国内外客户均对仓储物流能力提出高标准。国内客户对时单响应、交付时效要求严苛,海外客户高度重视物流信息追溯与合规管理。传)仓储模式信息流移滞后、作业流程冗长,面对上万种料号的复杂业务场景,服务短板愈发突出,不利于维护客户合作关统及拓展市场空,。

本次项目将引入智能化物流设备与恒温恒湿等配套设施,上的专业仓储管理及调度统),以此提升数据处理效率,实现仓储物流体统的智能化升级。

(2)项目建设的合理性

1)新增仓储面积与业务需求高度匹配,无闲置冗余

结合不同境内收入增速情景测算:增速10%时,新建的2613.39㎡仓储面积可基本覆盖业务需求;增速20%-30%时,新建仓库作为主力仓储,搭配法有部分租赁场地即可满足业务需求;增速40%时,新增面积可补足主要仓储缺口;即便增速达

10补充法律意见书

50%,新增面积也能消化大部分需求。整体来看,规划仓储规模贴合不同增长预期

下的实际需求,不存在超标准建设、面积过剩的情况。

本次新建智能仓储物流中心全部为公司自用,规划用于承接境内货物存储、物流周移等核心业务,建成后不会对外出租或出售,仓储资系将全部服务于自身经营发展。

2)行业智能化仓储方案成熟,团队仓储运营管理经验丰富

本项目具备成熟的行业技术与成熟的运营团队双重支撑,可有效保障项目顺利建设与高效运营。技术层面,国内智能仓储技术体统已十分成熟,配套智能仓储管理统)、自动化立体仓库、智能分拣搬运等设备,可实现库存实时监控、空,高效利用、自动化作业,技术经过多行业落地验证、可靠性高。针对电子产线线类多、周移快、仓储环境及溯系要求严苛等特点,行业已形成恒温恒湿存储、智能分拣、全流程追溯等专属成熟方案,高度适配本项目仓储需求。管理层面,公司已经积累了丰富的仓储物流管理运营经验,建立了全流程标准化管理制度及电子化运营体统,拥有完善的配送网络与丰富的资系整合、成本管控及客户服务经验。同时,公司配备专业运营团队与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可快速适配智能仓储运营模式,保障项目稳定运行、实现预期效益。

综上,从发行人存货增长情况、自有仓储及租赁仓储面积、仓储支出情况、现有仓储能力及仓储能力缺口情况来看,本次募投项目一规划的仓储面积与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未超出经营必要所需,构建智能化仓储体统与发行人自身业务发展、经营规划及行业特点相契合,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5.完工后预计仓储面积是否与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是否超出必要所需,是

否均为公司自用,是否会用于出租或出售如前文所述,完工后预计仓储面积与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未超出必要所需,智能仓储建成后计划全部自用,不用于出租或出售。

(三)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1补充法律意见书

(1)查阅可行性研究报告、仓库认购协议、定金支付凭证,并访谈发行人管理层,核实拟购置仓库的基本信息、交易进展、实际用途及后续运营规划,确认本次房产购置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取得拟购置仓库的住建部门备案资料、土地使用权证书,访谈房产出让方,结合《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相关规定,比对核验备案价格与成交价格差异,论证本次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3)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租赁房产清单及对应合同;

(4)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文件。

2.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项目一发行人拟购买房产作为仓库符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和规划用途

目前购置进展不存在障碍,购置价格基本公允;

(2)综合考虑存货增长情况、自有仓储及租赁仓储面积情况、仓储支出等,项

目一建设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完工后仓储面积与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未超出必要所需,将用于公司自用,不用于出租或出售。

二、 深圳蜜连与宝汇芯科技合作投资的背景、投资协议主要条款,宝汇芯微 MPS(芯系统))权权的具体情况,括但不不限于权权分销合同签时时,,权权期限,续约情况,分销产线及类别,产线定价法则,分销地域范围,相关合同是否具有排他性、持续性;移让相关产线的是否需取得法厂许可,本次收购是否对宝汇芯微核心代理权、供应商及客户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并结合 MPS(芯系统))对权权分销商的选取标准,说明上市公司能否直接取得权权分销资格。

(一)深圳蜜连与宝汇芯科技合作投资的背景及投资协议主要条款

1.深圳蜜连与宝汇芯科技合作投资的背景

经发行人确认,MPS(Monolithic Power Systems,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统国际知名的高性能模拟与混合信号半导体设计企业,主营业务聚焦于电系管理芯片(PMIC)领域,产线谱统涵盖 DC/DC移换器、AC/DC电系芯片及电池管理芯片等

12补充法律意见书核心线类。依托深厚的技术积淀,MPS 在车规级电系管理、LED 驱动及 ADAS 供电方案等汽车电子细分领域形成了较强的技术竞争力,并占据了较高的市场份额。

对发行人而言,收购MPS产线的统推动业务结构升级与产业资系整合的重要路径。发行人法有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主要面向消费电子终端(涵盖智能家居、至动终端及照明等应用场景)及 PC市场,而MPS产线的则在新能系汽车电系管理、工业控制等具备较高增长潜力的领域建立了完善的客户网络与技术壁垒。通过宝汇芯微承接上述产线的资系,发行人得以迅速切入汽车电子产业链,完成从传)消费电子分销向汽车电子等高附加值领域的业务跃迁,构建起覆盖消费电子与汽车电子的多元化业务架构,进而改善盈利结构并增强在高端应用市场的竞争实力。

2025年5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蜜连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宝汇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深圳市宝汇芯微电子有限公司。宝汇芯微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深圳市蜜连科技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认缴持股51%,深圳宝汇芯科技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认缴持股49%。2025年6月6日,宝汇芯微完成工商设立登记。

2.合作投资协议主要条款

2025年5月28日,深圳市蜜连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宝汇芯科技有限公司签时了《关于合作成立深圳市宝汇芯微电子有限公司的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序号主要条款具体内容*“协议主体:甲方深圳市蜜连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乙方深圳宝汇芯科技有限公司、丙方赵亮及马广辉;

*“公司名称(暂定):深圳市宝汇芯微电子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经营范围:集成电路芯片及产线销售、设计及服务,电子产线销售,技

1

基本情况术服务、技术开发、进出口等;

*“注册资本及出资: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方货币出资510万元(持股51%),乙方货币出资490万元(持股49%),自合资公司设立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实缴。

*“移至内容:乙方及丙方促使宝汇电子(含深圳宝汇芯电子有限公司及香港宝汇电子有限公司)与MPS等产线的相关的资产(不含呆滞存货)、业务、

2业务移至人转移至至合资公司及其香港全资子公司;

*“移至时限:不晚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业务及资产移至,人转移至不晚于合资公司成立后30天。

13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主要条款具体内容*“股东权利: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分红权、新增注册资本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及监督查阅权;三年考核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进行利润分配;

*“竞业禁止:合资公司成立后五年内,乙方、其实际控制人及委派高管不得从事与合资公司相同或竞争业务(不得向《客户清单》客户销售与MPS双方直接竞争的其他产线的),且乙方委派人转须签署不少于3年期限的《竞业权利义务禁止协议》;

*“业务与资金支持:乙方及丙方负责导入客户资系、组建经营团队;甲方及乙方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或借款(境内不超过一年期LPR+0.5%,境外美元不超过 SOFR+2%,按季结息),乙方未能同比例提供的应按出资比例向甲方提供担保;

*“保密义务:各方对合资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分期收购:自2025年7月1日起分三年结合业绩考核结果收购乙方持有的49%股权:

第一年(2025.7.1-2026.6.30):扣非净利润目标1000万元,考核期满后90日内收购19%股权;

第二年(2026.7.1-2027.6.30):扣非净利润目标1200万元,收购15%股权;

第三年(2027.7.1-2028.6.30):扣非净利润目标1500万元,收购15%股权;

后续股权收

*“收购价格:盈利情形下,按扣非净利润×10×收购比例”与上年末

4购安排及股净资产×收购比例”孰高计算;未盈利情形下,按上年末净资产×收购比权处分限制例”与实缴注册资本×收购比例”孰低计算;三年总对价上限5950万元;

*“股权处分限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向第三方移让合资公司股权或设置质押、担保等权利负担;

*“违约救济:如乙方或丙方违反竞业禁止、财务虚假等重大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实缴出资款/已付股权移让款加年利率5%回购甲方股权,或要求乙方以零对价/1元名义价格移让其全部股权给甲方。

*“治理结构: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特别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设董事1名由甲方提名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甲方提名;总经理第一、二年由乙方委派(赵亮),第合资公司治

三年由甲方委派;财务负责人由甲方委派;风控、信贷、资金、会计、法务、

5理结构和利内控及审计按甲方集团)一政策执行;

润分配*“利润分配:三年考核期内,目标利润范围内不对股东分配;超额部分30%作为运营团队超额奖金(名单及金额需甲方审核,且不超过目标利润30%),剩余70%由甲乙双方在次年度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协议生效:自各方签署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变更与解除:未经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一方违约经书面催告后15日内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守约方有权解除;

*“违约责任:丙方就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及责任(括但回购义务、其他协议

6股权移让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逾期出资违约金为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

相关约定

之一/日;

*“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其他: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之处以协议为准。(二) 关于宝汇芯微与MPS(芯系统))的权权分销合作

1. 宝汇芯微MPS(芯系统))权权的具体情况2025年 11月,宝汇芯微全资子公司香港宝汇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与 MPS(芯系

14补充法律意见书统))签时权权分销协议(以下简称《权权分销协议》”)正式生效,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条款类别条款内容签时时,及协议时立并生效时,为2025年11月8日,初始权权期限为1年,即自2025年权权期限11月8日起至2026年11月7日。

(1)无长期持续约定:协议初始期限为1年,到期后需双方书面确认方可延续。

(2)终止规则:

*“违约终止:若经销商出现跨区域/跨客户销售、破产、违反营销/保密义务等违约情形,MPS可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协议;一般违约需先催告,30天未补救的,另一方可终止协议。

续约条件*“任意终止:任何一方均可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无理由终止协议。终止后安排:若非因经销商重大违约导致终止,经销商享有90天的库存清售期,期满后不得继续销售剩余库存产线。

*“条款效力延续:协议的定义、付款、保密、知识产权、责任限制、出口管制、违约终止、通用条款等章节内容,在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

产线范围括但MPS的所有集成电路、模块及配套文档,具体以协议附件为准,分销产线

主要为MPS线牌的各类集成电路(IC)及模块产线;MPS会不定期更新产线目及类别录,双方可通过书面修时协议附件以增减产线。

* 时单定价:产线价格为MPS接受经销商采购时单当日的MPS有效价格。

价目表管理:MPS发布官方经销商价目表,列明保密的经销商进货成本及建议移售价格,以美元或适用货币计价,最新版价目表自动取代所有历史版本。

* 价格调整:MPS可随时调整产线价格,书面通知经销商后立即生效;已接受不未发货的时单,若法材料、生产设备等成本大幅上涨,MPS有权与经销商协产线定价法则商调整价格。

*税费承担:产线价格不含销售税、增值税、进出口关税等税费,相关税费由经销商承担,除非经销商提供合规的免税证明。

*移售定价:经销商向终端客户移售的价格、条款由经销商自行确定,需遵守协议及MPS官方经销商政策。

权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含香港),不明确排除受美国或其他监管机构制裁的国家分销地域范围

/地区;经销商不得向未批准客户销售产线,MPS有权随时调整批准客户名单

2.相关合同是否具有排他性、持续性

经查阅《权权分销协议》,宝汇芯微为 MPS 在权权区域内的非独家经销商;权权期限按年度确定,到期后经双方书面确认可予续期。协议已就双方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及终止后安排作出明确约定,其中保密、知识产权、付款等相关条款在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

经发行人确认,相关合同条款虽不具有排他性,不相关产线的移至统完整的业务资系承接,不仅括但MPS权权分销资质,还涵盖了法深圳宝汇电子多年积累的客户资系,具体而言,宝汇芯微已承接法主体与英众世纪、凯斯库、国光电器、兆驰股份等下游客户的合作关统,相关客户认证、以及相关产线的的运营资系,上述客户资系及渠道关统具有事实上的业务粘性。

15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发行人确认,在相关条件不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权权分销协议将定期更新,相关合作关统预计具有持续性。

(三) 移让相关产线的是否需取得MPS法厂许可

上市公司在设立宝汇芯微前,已就上市公司能否直接取得MPS分销资格与MPS进行沟通,据此确定了通过设立合资公司承接深圳宝汇电子既有MPS代理权限的方案。

本次产线的移至统上市公司在 MPS知情的前提下,基于 MPS对中国大陆权权分销商的管理政策而实施的获取法有权权分销商产线的资系的安排。合资公司宝汇芯微设立后,深圳宝汇电子在移至相关产线的过程中已通过正式邮件方式向MPS告知相关业务移至情况,并明确提示后续宝汇芯微将作为采购主体承接相关业务;香港宝汇芯微已与 MPS签署代理分销协议并生效。截至 2025年底,宝汇芯微已基本完成相关产线的移至工作,截至目前业务规模呈快速增长趋势。因此,本次相关产线的移至已取得MPS许可。

(四)本次收购是否对宝汇芯微核心代理权、供应商及客户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投资合作协议》,其中已约定由上市公司分阶段收购深圳宝汇电子持有的宝汇芯微股权。上述合资公司的设立情况及股权收购安排已向MPS通报。本次收购统履行既有《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股权收购安排,不构成对宝汇芯微现有业务模式的重大调整。

鉴于:(1)宝汇芯微已与MPS签署生效的代理分销协议,核心代理权限具有合同保障;(2)产线的移至工作已基本完成,业务承接具有连续性;(3)本次收购已纳入前期与 MPS 沟通的范围,MPS 对股权变动及业务主体移换知情。因此,本次收购不会对宝汇芯微核心代理权、供应商及客户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五) 结合MPS权权分销商选取标准,分析上市公司直接取得权权分销资格的可行性

上市公司在设立宝汇芯微前已就直接申请MPS权权分销资格与MPS进行沟通,并确认在当前管理政策下,上市公司较难在合理时,内直接取得MPS权权分销资格,

16补充法律意见书

获取 MPS 代理权限的路径限于收购现有权权分销商或现有分销商之,的合并整合。

因此,上市公司通过设立宝汇芯微并收购深圳宝汇电子所持股权的方式获取MPS代理权限,具有商业合理性和必要性。

(六)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主要管理人转和相关业务经办人转,了解深圳蜜连与宝汇芯科

技合作投资的背景,相关产线的移让的背景与具体过程;

(2)获取宝汇芯微设立时的《投资合作协议》,查阅协议条款;

(3)获取宝汇芯微与MPS签时的《权权分销协议》,查阅协议条款,分析合同

是否具有排他性、持续性;

(4)经MPS相关人转邮件确认,了解MPS对于宝汇芯微设立时约定、相关产

线的移至的了解情况,了解MPS对于与宝汇芯微权权分销合作关统的意见。

2.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宝汇芯微与 MPS 签时的权权分销协议未明确约定排他性条款,已约定相关续约条件和续约安排;

(2)移让产线的已取得法厂许可,本次收购不会对宝汇芯微核心代理权、供应商及客户稳定性产生影响;

(3)根据 MPS当前管理政策下,上市公司无法直接取得 MPS权权分销资格,上市公司通过设立宝汇芯微并收购深圳宝汇电子所持股权的方式获取 MPS 代理权限,具有商业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本次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

7-8的相关要求,资产评估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7-9的相关要求。

(一)本次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

17补充法律意见书

7-8的相关要求

本次收购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如下:

序号关注要点是否适用具体情况关于信息披露

公司应全文披露本次募集资金1.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已对

拟收购资产的评估报告及评估宝汇芯微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说明书。资产出让方存在业绩承了国融兴华评报字〔2026〕第640009号《深

1诺的,应同时披露承诺业绩的具是圳市蜜连科技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深

体金额、期限、承诺金额的合理圳市宝汇芯微电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性,以及业绩补偿的具体方式及值资产评估报告》。

保障措施。2.资产出让方不存在业绩补偿承诺。

募集资金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

2可以提供拟购买资产截止本会否本次收购不属于重大资产购买。

计年度末的盈利预测数据。

关注要点

(1)法律关注要点审核中重点关注收购资产权属

是否清晰且不存在争议,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查

本次收购资产的权属清晰且不存在争议,股权封、扣押、冻结、监管等限制移

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等限制移让情形;宝让的情形;如果标的公司对外担

1是汇芯微不存在对外担保。除宝汇芯科技外,本

保数额较大,发行人应当结合相次收购资产不存在其他股东,不涉及其他股东关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分析风放弃优先受让权情形。

险,并说明评估作价时是否考虑该担保因素;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募集资金收购国有企业产权。发行人应当披露国有产权移让是

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是否获得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履行了资产评估及相关的核准或备

2否本次收购不涉及国有企业产权。

案程序,定价依据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是否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完成收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不能完成收购的风险。

收购资产涉及矿业权。法则上上市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收购探矿权。如收购采矿权,发行人应当披露采矿权移让是否符合

《探矿权采矿权移让管理办法》规定的移让条件;是否已按照国

3否本次收购不涉及矿业权。

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价款、矿产资系补偿费和资系税等;国有矿产企业在申请

移让采矿权前,是否已征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同意,是否签时移让合同,移让合同是否经过地

18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关注要点是否适用具体情况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等。

(2)财务关注要点关注是否构成重组上市。存在下列情形时,将重点关注是否属于本次收购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收购前36个类重组上市的情形:发行完成后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标的

收购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王玉成、资产的资产总额、净资产、收入

范理南夫妇,本次收购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

1否控制人发生变化。宝汇芯微资产总额、净资产、司相应指标的100%,且标的资收入不存在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产的法股东通过本次发行持有

相应指标的100%的情形,不存在宝汇芯微的上市公司股权;重组办法中规定股东宝汇芯科技通过本次发行持有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法则上,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形。

不得通过再融资变相实现业务重组上市。

关注收购资产整合。拟收购资产业务与公司现有业务差异较大的,审核中将关注本次收购的考上市公司与宝汇芯微均统电子元器件分销商,

2否虑,整合、控制、管理资产的能现有业务不存在重大差异。

力,以及收购后资产的稳定运营情况等。

1、收购价格与宝汇芯微盈利情况差异较大主

要统标的公司2025年6月新设,2025年度尚处于业务移至初期,合并净利润仅82.40万元,为阶段性低基数。

2、收购价格和账面净资产额存在较大差异主

关注收购资产定价。收购价格与要统标的公司2025年6月新设,截至评估基标的资产盈利情况或账面净资

准日合并归母净资产仅1076.67万元。

产额存在较大差异的,审核中将

3、本次收购主要目的为加强对宝汇芯微控制

关注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溢价收

力和双方协同,本次溢价收购主要统充分考虑

3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否

宝汇芯微核心代理权价值、未来盈利能力、轻利益,同时关注评估方法、评估资产运营特征及同行业市场估值水平,本次交参数选取的合理性,以及历史移易评估作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让或增资价格、与市场可比案例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对比情况。

4、标的公司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选取具体参

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问题三之(二)资产评估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

类第7号》7-9的相关要求”,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历史移让或增资。

关注标的资产效益情况。标的资产最近一期实际效益与预计效

宝汇芯微2025年净利润为82.40万元,规模较益存在较大差异的,审核中将关小主要统成立初期主要进行法厂权权及客户

注公司差异说明的合理性、评估

关统移至工作,2025年11月才实现首月盈利。

或定价基础是否发生变化以及

2026年1-4月,宝汇芯微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为

4风险揭示的充分性。收购标的为否

792.97万元(未经审计),月均净利润为198.24股权的,审核中将关注标的企业万元,第一个考核期(2025年7月1日-2026情况,括但主要产线、经营模式、年6月30日)实现利润与目标利润(1000万业绩稳定性、发展趋势、主要客

元)预计不存在较大差异。

户供应商,以及主要财务指标、经营成果等。

19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关注要点是否适用具体情况本次收购的交易对方为深圳宝汇芯科技有限关注标的资产最终权益享有人。

公司,其控股股东为深圳市中汇时代科技合伙中介机构应核查标的资产的出企业(有限合伙),标的资产最终权益享有人售方及出售方控股股东或实际

及实际控制人均为赵亮、马广辉,深圳宝汇芯

5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大股东、实际否

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汇时代科技合伙企业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统,是否(有限合伙)、赵亮、马广辉与发行人及其大存在通过本次收购变相输送利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统,不存在通益的情形。

过本次收购变相输送利益的情形。

关注收购大股东资产。资产出让方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控制的关联方,且本次收购以资产未来收益作为估值参考依据

6的,资产出让方应出具业绩承否本次收购不涉及收购大股东资产。

诺,并说明履约保障措施。保荐机构应核查业绩承诺方是否具

备补偿业绩的履约能力,相关保障措施是否充分。

1、根据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本次收购统《投资合作协议》项下与前期出资设立构成一揽子交易的整体安

关注本次交易新增大额商誉。重排。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则适用点关注评估方法、评估参数是否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前合理,是否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期出资设立取得51%股权与本次收购少数股东

提示第7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持有的49%股权属于同一商业目的下的连续交资产评估》的相关要求;商誉确易行为,应作为整体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7认过程中是否充分辨认相应的否2、根据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及2025

可辨认无形资产;标的公司业绩年年度报告,鉴于2025年11月前,宝汇电子不达标时收到来自交易对方的 已将 MPS 业务相关的主要资产、业务、人转

或有对价是否单独确认金融资移至至宝汇芯微,发行人已以2025年11月30产;将商誉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日为基准日将该一揽子交易作为非同一控制资产组组合的方法是否合理。下企业合并处理。

3、根据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本次现金收购属于该一揽子交易的后续履约安排,不产生新的商誉。

综上,上市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本次收购相关信息,本次收购相关信息披露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7-8相关要求。

(二)资产评估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7-9的相关要求。

发行人聘请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宝汇芯微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6〕第640009号)。经核对《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7-9资产评估监管要求,本次评估符合相关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1.评估方法

20补充法律意见书

综合考虑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和资料的可获取性等情况,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6575.00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452.76万元,两者相差5122.24万元,差异率为352.59%。

资产基础法是从静态的角度确定企业价值,未考虑企业的未来发展与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及其他未计入财务报表的因素,如:行业竞争力、市场影响力、MPS权权许可、营销网络、稳定的客户群等要素协同作用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

而收益法评估时,不仅考虑了已列示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同时也考虑了被评估单位资产负债表上未列示的企业的MPS权权许可、营销网络、稳定的客户群等,并括含以上企业所有资产的整合资系能力和综合获利能力;收益法的评估结论能更好地体现企业整体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比较客观合理地反映企业的内含价值。

宝汇芯微的主营业务为电子元器件分销,主要向消费电子、电脑、汽车电子等应用领域的电子产线制造商销售其代理的电系芯片等电子元器件。公司作为 MPS(芯系统))的权权分销商,拥有稀缺的法厂线牌与渠道资系;并已与英众世纪、凯斯库、国光电器、兆驰股份等知名客户建立稳定合作关统;同时依托上市公司好

上好的平台资系与深圳宝汇芯电子覆盖全国的销售网络,形成了技术方案+市场渠道”双轮驱动的业务模式。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企业未来持续盈利的能力基础。

基于本次评估目的,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认为收益法的评估结论更能全面、合理地反映宝汇芯微的真实企业价值,所以,本次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价值参考依据。

根据上述分析,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即:深圳市宝汇芯微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6575.00万元。

2.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报告中披露的假设条件如下:

本次评估的未来收益预测是根据被评估单位历史年度经营情况、未来几年的经

营预算;并考虑了被评估单位今后的发展情况,遵循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

21补充法律意见书

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求实、稳健的法则编制的。收益预测分析是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基础,而任何预测都是建立在一定假设条件下的,宝汇芯微未来收益的预测是建立在下列条件的:

(1)公开市场假设,即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

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做出理智的判断;

(2)交易假设,即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3)持续经营假设,即假设被评估单位以现有资产、资系条件为基础,在可预

见的将来不会因为各种法因而停止营业,而是合法地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

(4)假设公司现行所遵循的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5)假设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业务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6)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被评估单位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8)假设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稳定的,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9)假设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是按照现时价格体统确定的,未考虑基准日后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10)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资产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1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

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22补充法律意见书

(1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均匀流入,现金流出为均匀流出;

(13)假设被评估单位在未来经营期内经营范围、方式不发生重大变化,其主

营业务结构、收入成本构成以及未来业务的销售策略和成本控制等仍保持其最近几

年的状态持续,而不发生较大变化。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经营策略和追加投资以及商业环境等变化导致的经营能力、业务规模、业务结构等状况的变化,虽然这种变动是很有可能发生的,即本评估是基于基准日的经营能力、业务规模和经营模式持续经营,不考虑其可能超、减产等带来的特殊变动;

(14)假设被评估单位在维持现有经营规模的前提下,未来各年度只需对现有

资产的耗损(折旧)进行更新;

(15)假设企业在未来的经营期内,其营业和管理等各项期,费用不会在现有

基础上发生大幅的变化,仍将保持其近几年的变化趋势,并随营业规模的变化而同步变动;

(16)根据香港宝汇芯微和MPS Schaffhausen International GmbH(以下简称:“MPS”)签时的国际经销协议,香港宝汇芯微成为MPS的非独家经销商,仅可在权权区域内向经批准的客户对产线进行营销、销售、分销、演示及/或整合以供移售,协议初始期限为一年,初始期限为2025年11月8日至2026年11月7日。假设宝汇芯微及香港宝汇芯微在未来预测期内能够持续遵守上述《国际经销协议》约定的

全部义务,该协议在有效期内持续有效,不存在被提前终止或被取消经销资格的情形,协议到期后,双方能够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正常商业惯例完成书面续签,宝汇芯微及香港宝汇芯微能够在预测期内持续获得MPS产线的经销权权,不会因协议到期而影响其正常经营,在经营过程中不会发生重大违约行为,不会触发协议约定的取消经销资质条款。

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上述前提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成立。

3.评估参数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并最终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根据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评估机构已充分比对评估参数监管条例中各项要求和本次评估选用参数,本次评估所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各项参数合理可行,未违反

23补充法律意见书

评估参数监管条例各项要求。

4.评估程序

本次评估主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如下:

(1)接受委托、评估准备

接受委托后,与委托人就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达成一致,时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拟定评估方案、组建评估团队、实施项目相关人转培训。

(2)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

此次评估业务按照评估程序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清查核实,对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了尽职调查。

1)指导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等相关当事方清查资产,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及其填写要求、资料清单等,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进行细致准确地填报,并准备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

2)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的情况,选择询问、引用审计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适当的方式进行调查,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不宜进行逐项调查的,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方式进行调查。

3)对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状况调查,主要通过收集分析企业历史经营情况、未来

经营发展规划以及与管理层访谈对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了解。

4)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评估资料收集,括但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

获取的资料,从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

(3)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

资产评估专业人转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了分析、归

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评估报告的依据;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等情况,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对各类资产的测算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形成了合理评估结论。

24补充法律意见书

(4)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按照公司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完成内部审核程序后,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根据沟通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后出具并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评估程序如下:

在进入现场清查前,成立了以现场项目负责人为主的清查核实小组,制定了现场清查核实实施计划,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清查核实。项目组清查核实工作从2026年4月16日开始,到2026年4月20日结束。

5.评估报告有效期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

31日至2026年12月30日有效。

6.其他监管要求

本次评估不涉及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情形;评估报告出具后,被评估单位相关的内部和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本次收购资产的交易估值参考评估结论确定,不未直接采用本次评估报告结果作为交易估值,已具体说明收购定价的过程与方法。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本次收购交易价格参考评估结论确定。就上述事项,不属于本所律师专业范围,本所律师基于一般注意义务,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评估报告资料及上述关于评估方法及参数选取的相关说明,未发现明显异常足以引起特别关注的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核查本次收购资产信息披露情况。

(2)查阅宝汇芯微的《投资合作协议》、工商登记档案,取得交易对方出具的

25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于所持宝汇芯微股权权属情况的承诺函、确认函,了解宝汇芯科技的历史沿革,了解宝汇芯微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权属是否清晰且不存在争议,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移让情形。

(3)查阅发行人截至2026年4月的股东名册,取得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股东

出具的关于本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统的声明及董监高核查表,核查本次交易对方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的关统,是否存在关联关统或其他利益安排,本次收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2.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本次收购相关信息,本次收购相关

信息披露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7-8相关要求;

(2)本次收购交易价格参考评估结论确定,就本次评估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7-9资产评估监管要求,不属于本所律师专业范围,本所律师基于一般注意义务,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评估报告资料及上述关于评估方法及参数选取的相关说明,未发现明显异常足以引起特别关注的事项。

26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情况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发行人于2026年6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本次募投项目及募

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调整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6457.95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序号项目名称(万元)(万元)

1智能仓储物流中心项目13007.9513007.95

2收购宝汇芯微49%股权项目5950.005950.00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7500.007500.00

合计26457.9526457.95

调整后: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5627.95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序号项目名称(万元)(万元)

1智能仓储物流中心项目13007.9511000.00

2补充流动资金项目4627.954627.95

合计17635.9015627.95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不构成发行方案重大变化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七、关于

27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六十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理解与适用”,发行方案重大变化事项括但:

1.增加募集资金数额;2.增加新的募投项目;3.增加发行对象或者认购股份,其中增

加认购股份既括但增加所有发行对象认购股份的总量,也括但增加个别发行对象认购股份的数量;4.其他可能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减少募集资金、减少募投项目、减少发行对象及其对应的认购股份并相应调减募集资金总额不视为本次发行方案发生了重大变化。

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为减少募投项目,并调减募集资金总额,因此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不属于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的会议文件、公告文件并经查验,鉴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不属于发行方案重大变化情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权权,发行人履行了以下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决策程序:2026年6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时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相关的议案,对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总额进行了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发行人股东会权权,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董事会已根据股东会的权权,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了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的决议,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不构成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方案调整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不利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28补充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张学兵周江昊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黄超颖年月日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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