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
1(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但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
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部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
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
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2(四)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
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八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3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并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一经中标,在中标有效期内,针对同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不再重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之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可以评价意见代替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
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4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研;
(六)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2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5第十六条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
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10年。
第四章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七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除前款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6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六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
要包括: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相关业务约定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7(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致使公司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
(五)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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