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独立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
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确保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五)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或内设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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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审计部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且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应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或内设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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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职能部门或内设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职能部门或内设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其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
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等;
(三)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重要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及时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对正
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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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
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具体实施和披露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编制下一会计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上一会计年度的内部审计报告,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部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部根据审计项目的重要性,选派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根据项目需要,可请公司相关部门派专业人员加入审计小组进行协助,必要时也可以聘请外部专家。
第十六条审计部原则上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
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项目的名称;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间;审计小组名单;被审计单位的名称或被审计人员的姓名;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审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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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审计部实施审计后,原则上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认真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
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
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
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在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
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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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在对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进行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
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在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在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关联交易并取得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保荐机构
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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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在审
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
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或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在对重要的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财务资助的风险是否可控,尤其是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三)财务资助的公允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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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
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奖惩机制
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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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公司提出给予
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给予处分、追究经
济责任: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的;泄露公司秘密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
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所称“至少”“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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