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尚太科技证券代码:001301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极县里城道乡南沙公路西侧)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联合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二零二六年二月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太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2026年 1月 14日(T-2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
《石家庄尚太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1第二节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尚太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7112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173400.00万元(1734.00万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173400.00万元(1734.00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6年2月5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6年1月16日至2032年1月15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6年7月22日至2032年1月
15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信用评级,信用等级为“AA+”。
2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将进行跟踪评级。
3第三节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2788号”文予以注册,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734.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73400.0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734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包销。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1734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6年2月5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尚太转债”,债券代码“127112”。
公司已于 2026年 1月 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4第四节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ijiazhuang Shangtai Technology Co. Ltd.注册资本:26080.235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26080.235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欧阳永跃
成立日期:2008年9月27日
股票简称:尚太科技股票代码00130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无极县里城道乡南沙公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30679932938G
邮政编码:052461
电话:0311-86509019
传真:0311-86509019
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碳素制品的
制造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经营范围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公司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的股本结构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具体如下:
股份性质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99357537.0038.10%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61444813.0061.90%
股份总数260802350.00100.00%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5限售股份
持股数量持股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数量
(股)比例
(股)
1中国境内自欧阳永跃9532700036.55%95327000
然人
2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中国境内非194645007.46%-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有法人
3中国境外法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77834732.98%-
人
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
4限公司-深圳市招银朗曜成长其他55728972.14%-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5司-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其他36938531.42%-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
6限公司-招银成长叁号投资其他27957081.07%-(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7 分红-个人分红-019L-FH002 其他 2262800 0.87% -
深
8中国境内自闵广益22560000.87%-
然人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9传统-普通保险产品其他21087000.81%-
-019L-CT001深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农银汇理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其他20350110.78%-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14329994254.95%95327000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以及碳素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从事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的自主研发、生产与销售,下游应用于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领域。公司是业内规模领先的以自建石墨化产能为核心的,覆盖原材料预处理、造粒、预炭化、石墨化、炭化、成品加工等全工序自主完成、实现一体化生
产的锂电池负极材料生产企业。近年来,公司持续进行技术、工艺和核心装备的研发,淘汰改造相对落后的设备,紧跟甚至开创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对产品进行多层次、综合性地深入研究。得益于优秀的产品开发能力、先进的装备工艺技术和一体化生产经营模式等竞争优势,公司采取差异化产品战略,支撑“快充”性
6能的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产品实现突破式发展,同时具备高能量密度、有效辅助储
能电池提高应用效率的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亦有所突破,推动负极材料业务逆势增长,出货量和市场占有率稳步上升。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类型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1-9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项目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负极
503068.2794.97%470656.9893.42%373614.8789.61%419825.4490.51%
材料石墨
24030.154.54%31947.806.34%43280.9210.38%40120.798.65%
化焦
其他2597.230.49%1228.090.24%27.260.01%3918.490.84%
合计529695.64100.00%503832.87100.00%416923.04100.00%463864.72100.00%
公司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产品主要应用于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领域,具体产品包括 Q46E和 ST-20C等多个型号,在比容量、倍率性能、循环寿命及首次效率等方面均有较优的表现。公司已组建专门的技术团队,积极同下游锂电池厂商开展合作研发,持续推进新一代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的开发,以适应未来主流新能源汽车、储能电池等产品的需要。碳素制品方面,公司产品主要为石墨化焦。石墨化焦为公司负极材料生产中石墨化工序的附属产品,主要作为增碳剂应用于钢铁行业和铸造行业,也可作为铝用炭素材料应用于电解铝行业。
(二)发行人主要产品
公司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产品主要应用于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领域,具体产品包括 Q46E和 ST-20C等多个型号,在比容量、倍率性能、循环寿命及首次效率等方面均有较优的表现。报告期内,公司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的主要产品情况如下:
序号产品型号产品图片或示意应用领域产品特点
高倍率、容量较高、安全性
1 Q46E 动力电池
能好
7序号产品型号产品图片或示意应用领域产品特点
动力电池、储能循环性能优异、倍率性能
2 ST-20C
电池好、综合性能优异
动力电池、储能循环性能优异、倍率性能
3 ST-12
电池好、综合性能优异
4 ST-4T 动力电池 容量性能突出、安全性能好
循环性能优异、能量密度较
5 ST-352 储能电池
高
6 ST-19 储能电池 循环性能突出
除上述产品之外,公司已组建专门的技术团队,积极同下游锂电池厂商开展合作研发,持续推进新一代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的开发,以适应未来主流新能源汽车、储能电池等产品的需要。碳素制品方面,公司产品主要为石墨化焦。石墨化焦为公司负极材料生产中石墨化工序的附属产品,主要作为增碳剂应用于钢铁行业和铸造行业,也可作为铝用炭素材料应用于电解铝行业。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和上市以来的变化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5年9月30日,欧阳永跃直接持有公司36.55%股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8欧阳永跃先生,董事长、总经理,1966年3月生,中国籍,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居民身份证号为43010419660322****。1988年毕业于湖南大学,本科学历。1988年7月至2000年11月,在上海碳素厂(现中钢集团上海碳素厂有限公司)担任工程师;2001年10月至2018年11月,在上海尚太担任执行董事、经理;2008年9月至2017年12月,担任尚太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17年12月至2020年8月,担任尚太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上市以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公司自上市以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潜在纠纷的情况。
9第五节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1、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173400.00万元(1734.00万张)。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12434796张,即12434796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1.71%。
3、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73400.00万元。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股权登记日(2026年 1月 15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734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包销。
7、配售比例
原股东优先配售总计12434796张,即12434796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1.71%;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4832815张,即4832815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7.87%。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国信证券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合计为72389张,包销金额为72389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42%。
8、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截至2026年1月26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0名债券持有人明细如下表所示: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数量(张)占总发行比例(%)
1欧阳永跃6364984.0036.7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社保基金
2181221.001.05
17052组合
3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八组合149652.000.86
10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数量(张)占总发行比例(%)
4闵广益143489.000.83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
5135877.000.78
个人分红-019L-FH002 深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
6120834.000.70
多策略优选
上海盘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117355.000.68
-盛信2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
899300.000.57
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阳光橙增盈
994413.000.54
稳健1号
10尧桂明90474.000.52
合计7497599.0043.24
9、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共计1433.60万元,具体用途包括:
单位:万元项目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用1132.08
律师费用90.00
审计及验资费111.89
资信评级费用51.89
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47.75
合计1433.60
注:1、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2、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承销情况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12434796张,即12434796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1.71%;网上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为94916831430张,网上中签率为0.0051678926%,网上实际认购数量为4832815张,即
4832815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7.87%。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国信证券
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合计为72389张,包销金额为72389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42%。
11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余额已由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于2026年1月22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1月26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0093号)。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张宇、崔威
项目协办人:周洋
项目组成员:刘凯琦、涂玲慧、范雪葳、温茼、贾文奇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1766
(二)联合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张文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电话:0755-83053029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薛艳伟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电话:010-60838342
(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玲
12经办律师:范玲莉、张莹、范启辉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1幢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
住所:17-18层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66
(四)会计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高峰
经办注册会计师:熊树蓉、廖坤、李双双(已离职)、王甫荣、昝丽涛
住所: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8号华联时代大厦 A幢 601室
电话:0571-88879336
传真:0571-88879000
(五)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志岗
经办评级人员:李傲颜、郝晓敏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60101
电话:010-66428877
传真:010-66426100
13第六节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的核准:本次发行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
2788号”文予以注册。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173400.00万元人民币。
4、发行数量:1734.00万张。
5、上市规模:173400.00万元人民币。
6、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
7、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73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71966.40万元。
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173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投资总额拟利用募集资金金额
1年产2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399355.80173400.00
合计399355.801734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若实际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
二、本次发行基本条款
14(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734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
1734.00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6年1月
16日(T日)至 2032年 1月 15日。
(五)票面利率
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6%,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年单利计息和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即每年根据债券余额支付一次利息,最后一期利息随尚未偿还的本金余额一起支付。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15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6年 1月 22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6年7月22日至2032年1月15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84.7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6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17规定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
18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7%(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
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19在满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2、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
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股权登记日(2026 年 1月 15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1734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包销。
202、发行对象
(1)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本次可转债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1月 15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223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联合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原 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上限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6.6770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可配
0.066770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 A 股总股本 260802350 股,其中库存股 1106100 股,剔除库存股后,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 A股股本总额为 25969625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 A股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为 17339918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95%。
2、原 A股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3、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1301”,配
售简称为“尚太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尚太科技”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
21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十六)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和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22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已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有关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相关事项,以及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以保护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十七)违约责任
1、违约事件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以下事件构成公司在《受托管理协议》和本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
(1)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本次债券的本息兑付;
23(2)除《受托管理协议》另有约定外,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
关于公司义务的规定,出售重大资产以致对公司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3)公司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与破产、清算相关的诉讼程序;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等直接融资债务,以及银行贷款、承兑汇票等间接融资债务;
(5)公司未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私自变更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6)其他对本次债券的按期付息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发生上述所列违约事件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和/或利息以及
迟延支付本金和/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并就受托管理人因公司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债券发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本次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交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按其规则和程序,在深圳进行仲裁。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次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八)担保事项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九)募集资金管理及专项存储账户
公司已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
24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
事会及其授权人士确定。
(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二十一)评级事项
公司聘请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债券信用评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将进行跟踪评级。
(二十二)受托管理人
公司聘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为受托管理人,并与受托管理人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签订受托管理协议。
25第七节发行人的资信及担保事项
一、公司最近三年债券发行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发行债券的情形。
二、本次可转债资信评级情况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已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债券信用评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四、公司商业信誉情况公司最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的违约现象。
26第八节偿债措施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已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债券信用评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限内,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等因素变化,导致本次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最近三年一期,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项目2025.9.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流动比率(倍)3.503.393.991.84
速动比率(倍)2.702.463.071.4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44.54%39.61%22.18%32.68%
资产负债率(合并)38.64%32.38%23.64%41.41%
项目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117362.75135352.15117283.48181549.14(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13.9421.8820.3118.03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84、3.99、3.39和3.50,速动比率分别为1.41、3.07、2.46和2.70,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均超过1倍,最近一期
末流动比率超过3倍,速动比率超过2倍,公司流动资产和速动资产能够覆盖流动负债,表明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良好。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1.41%、23.64%、32.38%和
38.64%,资产负债率水平合理,财务风险可控。
报告期内,公司的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181549.14万元、117283.48万元、135352.15万元和117362.75万元,公司较强的盈利能力使得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保持较高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的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18.03、20.31、21.88和13.94,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润规模能够较好地覆盖利息支出,为公司的偿债能力提供了良好的保证。
27第九节财务会计资料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中汇会审[2023]4805号、中汇会审[2024]4757号、中汇会审[2025]210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5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9.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资产总计1102002.13926485.63741752.55887003.15
负债合计425780.69299968.28175324.86367330.25归属于母公司所
676221.44626517.35566427.69519672.90
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676221.44626517.35566427.69519672.90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550562.33522924.65439076.07478184.62
营业成本426868.13388411.40317276.01279003.06
营业利润86840.39103136.0987309.19159698.93
利润总额85329.54103109.7087510.07159665.58
净利润71118.0883832.7172290.50128945.4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1118.0883832.7172290.50128945.4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
72960.9480855.4371327.50128144.33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28项目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7513.17-28440.43-41637.37-79442.0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7995.2040755.39-146076.54-92482.1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7865.6947772.59-17777.29373716.1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2604.3660072.42-205491.20201793.88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81074.2268469.868397.44213888.64
(四)主要财务指标
2025年9月2024年12月2023年12月2022年12月
项目30日/31日/31日/31日/
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流动比率(倍)3.503.393.991.84
速动比率(倍)2.702.463.071.4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44.54%39.61%22.18%32.68%
资产负债率(合并)38.64%32.38%23.64%41.4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
25.9324.0121.7220.00
股净资产(元/股)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732.483.204.85年)
存货周转率(次/年)3.492.932.472.93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117362.75135352.15117283.48181549.14(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13.9421.8820.3118.0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71118.0883832.7172290.50128945.45利润(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72960.9480855.4371327.50128144.33润(万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1.82-1.09-1.60-3.06
金流量净额(元/股)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482.30-7.887.77
股)
注:上述财务指标计算如果未特别指出,均为合并财务报表口径,其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母公司负债总额÷母公司资产总额*100%
(4)资产负债率(合并)=合并报表负债总额÷合并报表资产总额*100%
(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股本总额
(6)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7)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账面价值
29(8)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
摊销
(9)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10)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11)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12)为增强可比性,2025年1-9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进行年化处理
(五)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
和每股收益如下:
每股收益(元/股)加权平均净报告期利润资产收益率基本每股稀释每股收益收益
2025年1-9月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0.95%2.732.7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11.24%2.802.80润
2024年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4.05%3.223.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13.55%3.113.11润
2023年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3.37%2.782.7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13.19%2.752.74润
2022年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51.82%6.626.6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51.50%6.586.58润
(六)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表所示:
30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3749.35-4567.61-1571.26-1.68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2472.757116.892794.94986.43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
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
399.801085.79637.24-
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76.338.5861.32项减值准备转回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1510.84-26.39-624.12-33.35外收入和支出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37.0441.2220.224.33的损益项目
减:所得税影响金额-507.75748.95302.61215.92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合计-1842.862977.28963.00801.12
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系个税手续费返还。
三、财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欲了解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84.71元/股计算(不考虑发行费用),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173400.00万元,总股本增加约2046.98万股。
31第十节本次可转债是否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32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公司有较
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的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的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的变化;
11、发行人资信情况的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3第十二节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
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
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34第十三节本次可转债符合上市的实质条件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为128945.45万元、72290.50万元和83832.71万元,年均可分配利润为95022.89万元。按照本次发行利率测算,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为“年产2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公司已经制定《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354、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9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28945.45万元、72290.50万元、83832.71万元和71118.08万元,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如下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1、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
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
36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自身特点,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
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包括
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
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4、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37(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如下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38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为128945.45万元、72290.50万元和83832.71万元,年均可分配利润为95022.89万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1734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年均可分配利润预计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1.41%、23.64%、32.38%和38.64%,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9442.06万元、
-41637.37万元、-28440.43万元和-47513.17万元。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主要受业务规模扩大、上下游结算方式,存货、应收款项增加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公司资产以货币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存货为主,流动性和变现能力较强,应收账款期后回款良好,银行授信及融资渠道通畅,盈利能力较强。因此即使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公司未来有足额现金流偿还债券本息。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关于第十三条“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理解与适用,“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3400.00万元(含本数),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676221.44万元,以此测算,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
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28945.45万元、72290.50万元和83832.71万元,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28144.33万元、
3971327.50万元和80855.43万元。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1.82%、13.37%、14.0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1.50%、13.19%、13.55%。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如下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的规定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包括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6年 1月 22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6年7月22日至2032年1月15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84.7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
40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公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证券发行涉及补充流动资金情况的说明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没有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年产2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中的“铺底流动资金”拟投入金额为10000.00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
173400.00万元的比例为5.77%,未超过30%,符合上述规定要求。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经核查,公司本次发行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适用上述规定。
41(三)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6个月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经核查,公司本次发行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适用上述规定。
(四)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经核查,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42(二)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6年 1月 22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6年7月22日至2032年1月15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六年。以上情况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84.7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价格的修正方式,不存在向上修正的条款。以上情况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了本次发行的赎回条款,包括到期赎回和有43条件赎回;及回售条款,包括有条件回售条款和附加回售条款,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为维护本次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公司已签署受托管理协议,聘任国信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国信证券的监督。国信证券接受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委托,行使受托管理职责。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国信证券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自律规则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
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机构或人士等,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了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包括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等。本次债券发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本次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次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以上情况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
44第十四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相关情况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张宇、崔威
项目协办人:周洋
项目组成员:刘凯琦、涂玲慧、范雪葳、温茼、贾文奇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1766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尚太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尚太科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同意推荐尚太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45(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2月3日(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2月3日(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2月3日(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