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石家庄尚
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太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对尚太科技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88号)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7340000张,期限6年,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73400.00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1433.6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71966.40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1月2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0093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由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公司《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6年2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可转
1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进行调整,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对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调整前拟使用募调整后拟使用募序号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投资总额集资金投资额集资金投资额年产2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
1399355.80173400.00171966.40
一体化项目
合计399355.80173400.00171966.40
注:上述数据如存在尾差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4336037.74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6年2月4日止,其中人民币3769999.99元(不含增值税)由自筹资金支付,现拟以募集资金进行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序号项目发行费用金额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拟置换金额
1保荐承销费用11320754.72754716.98754716.98
2审计验资费用1118867.921118867.921118867.92
3律师费用900000.00900000.00900000.00
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其
4996415.09996415.09996415.09
他费用
合计14336037.733769999.993769999.99
注:上述数据如存在尾差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综上,截至2026年2月4日,公司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3769999.99元,公司将使用3769999.99元募集资金置换上述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上述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6〕0482号)。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2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
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置换事项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2026年2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3769999.99元。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2026年2月4日,公司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3769999.99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2026年2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五次会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人民币3769999.99元。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6〕0482号),认为:尚太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3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公允反映了尚太科技公
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宇崔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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