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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太科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2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1301证券简称:尚太科技公告编号:2025-075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回购价格并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针对预

留授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22.51元/股调整为21.7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35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260837350股的0.0134%,占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1226250股(包括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2.8542%。

3、本次回购注销原因为: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1名离职,根据《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的价格为调整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的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由260837350股减至260802350股。

5、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总股本

26083735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106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

股利8.00元(含税)。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完成权益分派实施。根据《激励计划》,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予以调整,由22.51元/股调整为21.7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鉴于《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0股,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2023年8月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3年8月3日至8月14日,公司在内部OA(云之家企业云盘)公告栏对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有员工反馈意见。通过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司监事会未发现有关激励对象人员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于2023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3年8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高建萍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8月29日(周二)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

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8月10日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6、2023年8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公司自查,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3年2月2日至

2023年8月2日),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7、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8、2023年9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9、2023年12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2024年1月29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5000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55600元减少至260750600元,股本总额由260755600股减少至

260750600股。

12、2024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2024年6月4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50600元减少至260716100元,股本总额由260750600股减少至

260716100股。

15、2024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激励对象名单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6、2024年7月,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

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授予并登记完成,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4年7月18日。本次预留部分授予并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16100

元增加至260961350元,股本总额由260716100股增加至260961350股。17、2024年8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相关事项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8、2024年12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9、2024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2025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74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961350元减少至260887350元,股本总额由260961350股减少至

260887350股。

21、2025年3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2、2025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3、2025年5月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

公司回购的50000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887350元减少至260837350元,股本总额由260887350股减至

260837350股。

24、2025年5月28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8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4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357%。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情况

(一)调整事由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总股本

26083735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106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

股利8.00元(含税)。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完成权益分派实施。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

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是根据《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公司发生派息时,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为:

“4、派息: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根据《激励计划》价格调整方法,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22.51元/股调整为21.7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鉴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5000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35000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0134%,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除《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是根据《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价格为22.51元/股,鉴于公司存在派息事项,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22.51元/股调整为21.7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回购资金总额与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771341.43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由260837350股减至26080235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本次变动数股份性质股份数量比例股份数量比例量

(股)(%)(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

9944097538.12350009940597538.12

通股

首发前限售股9532700036.5509532700036.55

股权激励限售股7087500.27350006737500.26

高管锁定股34052251.31034052251.31

二、无限售条件流

16139637561.88016139637561.88

通股

三、总股本260837350100.0035000260802350100.00

注:(1)本表中的“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2)变动后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3)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

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同时,不影响本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进行会计处理;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根据《激励计划》,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予以调整。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1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离职,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次会议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议,决议通过。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总股本26083735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106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完成权益分派实施。根据《激励计划》,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予以调整。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中1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辞职,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上述调整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本次调整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事项及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准确,应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价格准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均符合

《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且尚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所涉及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和股份注销登记,以及注册资本减少、章程修改等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次会议决议;

5、监事会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回购价格及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6、《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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