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 2025年 7月 23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
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 2025年 11月 11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公告》及公司
2025年 11月 26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等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公告》;3.公司 2025年 11月 26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本次股东会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5年11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授权公司董事长择机确定本次股东会的具体召开时间。
2025年11月2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5日下午14点45分在石家庄
市无极县北苏镇无极经济开发区尚太科技办公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欧阳永跃先生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
东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32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519%。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0393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35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共23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3259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3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共计2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6367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87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4(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发展协议暨投资建设年产2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63405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2%;反对24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298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2%;反对24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8%;弃权
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2.《关于2026年度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在授权额度内为子公司、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65951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3%;反对4437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8134%;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880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423%;反对4437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255%;
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3.《关于2026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1326466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714%;反对3715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43%;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5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605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483%;反对3715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268%;
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4.《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63356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24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294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2%;反对24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弃权
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
5.《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1363375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0%;反对257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295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4%;反对25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2%;弃权
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6.《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采取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
结果如下:
6.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19173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的96.7366%;反对44431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2582%;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8757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217%;反对4443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82%;
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
6.02《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19186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376%;反对44425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78%;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8770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273%;反对4442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57%;
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6.03《关于修订<防范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制度>的议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1319230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08%;反对44393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55%;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8814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462%;反对44393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320%;
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6.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1920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390%;反对4439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58%;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7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878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355%;反对4439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341%;
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6.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19204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389%;反对4439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58%;弃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878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350%;反对4439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341%;
弃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6.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19203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388%;反对4439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58%;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8787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346%;反对4439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341%;
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6.07《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并更名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6334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5%;反对24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2925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8%;反对24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弃权
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6.08《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18988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31%;反对44609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13%;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8572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424%;反对4460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246%;
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6.09《关于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18996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36%;反对4460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08%;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8580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459%;反对4460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216%;
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6.1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18997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37%;反对44585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95%;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8581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463%;反对4458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143%;
9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94%。
6.1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19014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50%;反对44586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96%;弃权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859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536%;反对4458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147%;
弃权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上述第2项、第5项及第6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差异(如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10(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白冰
________________冯颖琪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王玲
202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