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6证券简称:夏厦精密公告编号:2025-031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6月30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荣吉路389号浙江
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夏建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7人,代表股份46649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4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46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4人,代表股份149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4人,代表股份149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4人,代表股份149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1%。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27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8%;
反对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弃权
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507%;反对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6918%;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74%。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28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9%;
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弃权
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196%;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0899%;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05%。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27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4%;
反对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弃权
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514%;反对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6918%;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68%。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胡洁、罗坚熔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