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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厦精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1306证券简称:夏厦精密公告编号:2025-031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6月30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荣吉路389号浙江

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夏建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7人,代表股份46649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4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46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4人,代表股份149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4人,代表股份149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4人,代表股份149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1%。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27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8%;

反对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弃权

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507%;反对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6918%;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74%。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28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9%;

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弃权

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196%;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0899%;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05%。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27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4%;

反对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弃权

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514%;反对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6918%;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68%。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胡洁、罗坚熔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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