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目录....................................................1
声明事项..................................................2
释义....................................................4
正文....................................................5
一、本次预留权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5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授予对象.....................................6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6
四、结论意见................................................7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预留权益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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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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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夏厦精密、本公司、公司指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指励计划《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激励计划》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所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本法律意见书指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预留权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的相关会议及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了下列批准和授权程序:
(一)2025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5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5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四)2025年6月13日至2025年6月23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五)2025年6月24日,公司公告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六)2025年6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前述决议,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七)2025年7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八)2026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授予对象(一)根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公司于2026年6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6年6月1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7.6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8.79元/股。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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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事项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胡洁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宋天予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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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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