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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厦精密: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 180号国际金融中心 E座 18层(315040)

电话:86-574-8732 6088传真:86-574-8732 9264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年 9月 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指定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 9月 17日 14:30,本次股东会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荣吉路

389号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夏建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 9月 1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9月 17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9 月 17 日 9:15 至

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6年 09月 11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2人,代表股份合计

4667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65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5人,代表股份共计 4655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78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7 人,代表股份共计 11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39人,代表股份共计 17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3%。其中现场出席 2人,代表股份 52600股;通过网络投票 37人,代表股份 118100股。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十二项,即:

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议案 2:《关于调整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议案 2.01:发行数量

议案 2.02: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议案 3:《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议案 4:《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议案 5:《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议案 6:《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议案 7:《关于延长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 9:《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议案 1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议案 1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11.01:选举夏建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11.02:选举夏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11.03:选举郑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1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12.01:选举屠雯珺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12.02:选举岳振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12.03:选举胡如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上第 1-10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 11、12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并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十二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6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7%%;反对 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3%;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253%;反对 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74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 2:《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议案 2.01: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 466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4%;反对 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3%%;弃权 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134%;反对 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747%;弃权 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2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2: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 4663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9%;反对 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9%;弃

权 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305%;反对 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575%;弃权 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20%。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 3:《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64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7%;反对 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3%;弃

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253%;反对 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74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 4:《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64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7%;反对 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3%;弃

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253%;反对 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74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 5:《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64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7%;反对 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3%;弃

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253%;反对 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74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 6:《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64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7%;反对 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3%;弃

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253%;反对 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74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 7:《关于延长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64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7%;反对 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3%;弃

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253%;反对 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74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64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3%;反对 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弃

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081%;反对 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919%;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9:《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64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9%;反对 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1%;弃

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242%;反对 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758%;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 1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63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1%;反对 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6%;弃

权 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820%;反对 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060%;弃权 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20%。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 1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应选非独立董事 3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议案 11.01:选举夏建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同意选举票数 4657010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84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同意选举票数 7010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数量的 41.0715%。

表决结果:当选

议案 11.02:选举夏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同意选举票数 4657460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的 99.794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同意选举票数

7460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数量的 43.7059%。

表决结果:当选

议案 11.03:选举郑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同意选举票数 4657010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的 99.784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同意选举票数

7010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数量的 41.0691%。

表决结果:当选议案 1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应选独立董事 3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议案 12.01:选举屠雯珺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同意选举票数 4657010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的 99.784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同意选举票数

7010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数量的 41.0709%。

表决结果:当选

议案 12.02:选举岳振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同意选举票数 4657010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的 99.784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同意选举票数

7010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数量的 41.0674%。

表决结果:当选

议案 12.03:选举胡如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同意选举票数 4657010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的 99.784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同意选举票数

7010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数量的 41.0697%。

表决结果: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童哲

经办律师:魏杰

经办律师:孙雨佳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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