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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厦精密: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2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公司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财政

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其中设审计负责人一名。审计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

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2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经营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计划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

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完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审计部完成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3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应,且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4(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权。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为: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以书面方式通知被审计单位。

(二)成立审计小组

内部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确定审计方式

内部审计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

5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五)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

(六)作出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部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审计委员会并呈董事会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七)审计决定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部提出,内部审计部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审计委员会决定。

(八)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评价报

6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若有)。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7(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二)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三)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四)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五)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8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由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六章审计档案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应在完成审计项目后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包括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和附件、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及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审计档案的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办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9(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部门、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对于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

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阻扰、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

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

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大小,给予必要的帮助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10应当按照有关公司内部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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