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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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5年6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人员、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驼工业区荣吉路389号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5000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会议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2700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8%;反对1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弃权11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700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507%;反对11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18%;弃权11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7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2800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9%;反对10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弃权10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00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196%;反对10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99%;弃权10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05%。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2730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4%;反对1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弃权107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730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514%;反对11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18%;弃权10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68%。
经核查,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胡洁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罗坚熔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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