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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冠科技:关于开立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1308证券简称:康冠科技公告编号:2026-041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2月22日印发《关于核准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5号),核准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42487500股新股。

公司于2022年3月8日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

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48.7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48.84元。截至2022年3月14日,公司共

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20750895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75120525.94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9968974.06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14日全部到账,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2]000145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实际情况,公1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开立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及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并授权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专项账户开立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的确定、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

近日,公司已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并且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用途

1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7705****4760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有限公司公司深圳坂田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丙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705****4760,截至2026年5月1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

2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露、韩志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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