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含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