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认真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注销该3名离职员工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45000股。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4月7日(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出席会议委员:
杨汝岱曾献君田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