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9证券简称:德明利公告编号:2025-043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543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023%;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5438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4日,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5月9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4、2023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3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3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参与激励计划,导致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由103人调整为102人,鉴于公司已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90.90万股调整为127.12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每股价格由34.71元调整为24.66元,并确定以2023年7月13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2名激励对象授予101.66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2023年9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其中由于有4人因个人原因未缴款,以致所授限制性股份12600股全部失效;有2人部分缴款,未缴款部分3800股限制性股票失效,故本次实际缴款人数98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数量最终为100.028万股。
8、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
30800股。回购注销后公司首次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
量由100.028万股调整为96.948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8人调整为90人,预留部分25.452万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9、202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
10、2024年4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
11、2024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的数量由原96.948万股调整为126.0324万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96.948万股调整为126.0324万股,回购价格由原24.66元/股调整为18.87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2、2024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24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2024年5月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名员工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3.0876万股,授予价格为18.87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共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名员工授予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3.0876万股,授予价格为
18.87元/股,上市日期为2024年6月4日。
14、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4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1820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6.0324万股调整为125.8504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0人调整为89人,
预留部分33.0876万股及激励对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15、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0476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16、2024年10月11日,公司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涉及激励对象89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40476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10月14日上市流通。
17、2025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366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18028股调整为815662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9人调整为88人,预留部分330876股及激励对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18、2025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公司完成回购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不符合激励条件的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2366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5662股。
19、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5438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的相关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及各期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5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5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日为2024年5月29日,上市日为2024年6月4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于2025年6月3日届满。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是否序号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根据大信会计师事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务所(特殊普通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伙)对公司2024年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出具的大
信审字[2025]第5-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00017号《审计报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告》和(大信审字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2025]第5-00018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号)《内控审计报告》,2024年度公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司未发生前述情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2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情形,满足解除限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假设每个考核年度的实际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X,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 2024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根据大信会计师事表所示:务所(特殊普通合业绩考伙)对公司2024年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层面解锁解除限售期核目标财务报告出具的大
内容 比例(L)
类别信审字[2025]第5-A X≥25% 100% 00017 号《审计报
第一个解除限告》,公司2024年
B 15%≤X<25% 80%售期度营业收入为
3 C X<15% 0% 4772546275.05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目标B,所 元,较 2022年的营业收入
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90656505.59
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元同比增长率为
300.83%,满足第一
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期解除限售条件,标的业绩目标A或业绩目标B,按上表所示相应确定激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解锁比例,未能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1、经考核,董事会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确认公司总经理杜
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并依照激励铁军先生2024年度考核结果为 S(高于对象的个人考评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 A)公司财务负责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人褚伟晋和董事会秘书于海燕2024年除限售额度。 度考核结果均为 B。
42、经考核,在2023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限售期,14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
绩效考核达标,其考核评级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M) 中,2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 S(高优秀(A)、良好(B) 100% 于 A),5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 A,7
合格(C) 90%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
核为 B,满足第一个不合格(D) 0%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个人层面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解除限售比例为
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100%。
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和公式
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并注销。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14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情形中任一情况,14名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此1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说明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181800股,由于公司先后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2023年度权益分派,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1800股调整为330876股,授予价格由34.71元/股调整为18.87元/股,授予对象14人不变。历次进行调整所履行的审批程序详见本公告“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的相关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4年度考核结果,本期14名激励对象全部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解除数量为已获授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共计解除限售16543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61770306股的比例为0.1023%。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剩余等待解已获授限制性股姓名职务除限售股票数量除限售股票
票数量(股)
(股)数量(股)
杜铁军董事、总经理947964739847398褚伟晋财务负责人546002730027300
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1814809074090740
激励的其他员工(12名)合计33087616543816543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数据仅包含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上表中解除限售股票数量部分激励对象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各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本次解除限售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14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项,审议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监事会审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14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此14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此1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激励对象已获授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共计解除限售
165438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