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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利: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1 00:00 查看全文

德明利 --%

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电话(Tel.):(0755)8826 5288 传真(Fax.):(0755)8826 5537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1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091号

致: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本次调整”)的事项,信达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2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德明利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据

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有赖于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及相关人士出具的书面声明与承诺。

四、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得到德明利的如下

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

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

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五、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一)2024年7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年7月23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三)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2日,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出具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4年8月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

4法律意见书

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五)2024年9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杜铁军已回避表决;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调整事项,同时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六)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授予事项,同时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294000股调整为411600股,授予价格由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5年7月2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61770306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实际派发金额因尾数四舍五入可能略有差异),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

5法律意见书股,共计派发现金分红48531091.80元,资本公积金转增64708122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226478428股,转增金额未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根据《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后,应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1.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数量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据此,公司在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后,需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由原294000股调整为411600股。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按照以下

方法调整授予数量: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授予数量不作调整。

在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后,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调整如下:

调整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294000×(1+0.4)=411600(股)

2.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

6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据此,公司在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后,需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由原授予价格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按照以下

方法调整授予价格: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2)在公司发生派息时,按如下方法调整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在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后,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45.03-0.3)÷(1+0.4)=31.95(元/股)综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294000股调整为411600股,授予价格由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激励对象不变。

三、结论意见综上,信达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

7法律意见书

整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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