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9证券简称:德明利公告编号:2026-026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30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3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136号新一代产业园4栋
4楼银湖山厅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88人,代表股份91361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7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86951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9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4人,代表股份2666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7人,代表股份11951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9285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3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4人,代表股份2666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3%。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0971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36%;
反对378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9%;弃权1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61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04%;反对378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39%;弃权1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亦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973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9%;
反对375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4%;弃权11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63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80%;反对375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46%;弃权11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亦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973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0%;
反对375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5%;弃权1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63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88%;反对375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55%;弃权11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亦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沈琦雨、李翼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