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6-081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是指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9 月 14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 9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9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 136 号新一代产业园 4栋
4楼银湖山厅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73 人,代表股份 864005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8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人,代表股份 794553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2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67 人,代表股份 69451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1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72 人,代表股份 69903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人,代表股份 4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67 人,代表股份 69451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17%。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334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1%;
反对 47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1%;弃权 18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23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95%;反对 47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10%;弃权 18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325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2%;
反对 45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弃权 29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154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78%;反对 45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68%;弃权 290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5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翼、高枫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