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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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21号
致: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德明利或公司指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指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划公司董事会依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进行本次授予指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公司董事会依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对2026本次调整指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2026年激励计划(草指《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案)》
《公司章程》指《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自律监管指南》指
理》(2026年修订)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达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信达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信达律师指激励计划项目的经办律师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法律意见书指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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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德明利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据
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及相关人士出具的书面声明与承诺。
四、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得到德明利的如下
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
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
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五、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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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6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6年3月13日至2026年3月23日,公司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6年3月24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6年3月30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6年3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2026年4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杜铁军已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6年4月7日为授予日,以236.68元/份的行权价格向3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241.00万份。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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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相关事项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如下:
鉴于2026年4月1日,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4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根据公司《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具体调整如下:
在公司发生派息时,按如下方法调整行权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在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后,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237.08-0.4=236.68(元/份)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6法律意见书2026年4月7日,德明利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公司以2026年4月7日为授予日。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60日内的交易日。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6年4月7日为授予日,向34名符合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241万份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为236.68元/份。
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4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6年4月7日为授予日,向3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241万份,授予价格为236.68元/份。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主体
7法律意见书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2月26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6]第5-00009号)及《内控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6]第5-00010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深交所的公开披露信息及公司确认,德明利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根据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出具的核
查意见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抽查部分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及公积金缴纳凭证及查询中国证监会等官方网站,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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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事项符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信息披露事项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等与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文件。
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沈琦雨李翼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