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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利: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德明利 --%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人编号 Z267740002022年7月1日,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明利”“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相关规定,东莞证券履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并与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人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人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人应当完成原保荐人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东莞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华泰联合证券对德明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定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相关规定,保荐人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1保荐总结报告书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注册地址

B7 栋 401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7层及28层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武祎玮、滕强

联系电话0755-8249202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1309注册资本161770306元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注册地址

1栋2301、2401、2501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主要办公地址

1栋2301、2401、2501

法定代表人李虎

实际控制人李虎、田华联系人于海燕

联系电话0755-23579117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2保荐总结报告书

情况内容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6月21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7月1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2月27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华泰联合证券于2023年7月承接持续督导后,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项目工作内容

1、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情况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3年12月25日-2023年12月29日、2025年1月21日-2025年1月23日对发行人进

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况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3年12月25日、2025年1月21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2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决策制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人、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情况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455892358.49 元,投资于“3D NAND 闪存主控芯片及移动存储模组解决方案技术改造及升级项目”“SSD 主控芯片技术开发、应用及产业化项目”“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

3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节余募集资金5228974.71元,系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支出后的节余,已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股东大会情况

的决策情况,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人于2023年9月28日对发行人调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投资总额与内部投资结构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投资总额与内部投资结构,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调整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投资总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事宜无异议。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保荐人于2023月12日8日对发行人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和内部投资结构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和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调整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

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见情况荐人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和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无异议。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保荐人于2024年2月26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德明利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德明利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

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保荐人对德明利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4)保荐人于2024年4月27日对发行人关于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上述事项符合《上市

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5)保荐人于2025年4月24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德明利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德明利2024年度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人对德明利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二)关于内部控制

(1)保荐人于2024年2月26日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德明利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德明利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人于2025年4月24日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德明利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德明利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关联交易

(1)保荐人于2023年8月29日对发行人聘请首席战略顾问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德明利本次聘请首席战略顾问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聘请首席战略顾问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人对德明利本次聘请首席战略顾问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无异议。”

(2)保荐人于2023年11月21日对发行人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德明利朗科科技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事项已经德明利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

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德明利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审议通过,出具了审查意见,并由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德明利朗科科技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德明利战略发展方向,不存在损害德明利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人对德明利朗科科技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事项无异议。”

5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3)保荐人于2023年12月25日对发行人出售触控业务资产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德明利出售触控业务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已经德明利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德明利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出具了审查意见,并由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德明利出售触控业务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符合德明利战略发展方向,不存在损害德明利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人对德明利出售触控业务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无异议。”

(4)保荐人于2024年2月26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向金融

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德明利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事前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本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司及其子公司

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人对德明利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相关事项无异议。”

(5)保荐人于2024年8月29日对发行人增加2024年度向

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德明利增加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事前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增加本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事项符合公

司及其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人对德明利本次增加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相关事项无异议。”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人配合交易所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并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于2024年5月28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华泰联合证券有询、安排约见、报送文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问件等)询函回复的核查意见》。

(9)其他无

五、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6保荐总结报告书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7保荐总结报告书(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武祎玮滕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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