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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利科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雪林律师、周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4SH7200159/ZYZ/kw/cm/D11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公告的《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

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9日下

午14:30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巴城镇金凤凰路7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

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2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320296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25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24SH7200159/ZYZ/kw/cm/D11 2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

分别如下:

1.选举邓丽琴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318131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3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522%。

2.选举曹达龙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318063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6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237%。

3.选举蒋建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318063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037%。

24SH7200159/ZYZ/kw/cm/D11 3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85685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238%。

4.选举曹武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318063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6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216%。

5.选举王玉萍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318063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68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22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

分别如下:

1.选举史海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318063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68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242%。

2.选举罗亮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4SH7200159/ZYZ/kw/cm/D11 4表决情况: 同意231806326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68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227%。

3.选举汤晓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318063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68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22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1930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574%;反对839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2%;弃权14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813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80%;反对83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98%;弃权14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2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1.《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2318788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50%;反对14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621%;弃权6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9%。

24SH7200159/ZYZ/kw/cm/D11 5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2936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368%;反对14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402%;弃权673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0%。

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318788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50%;反对14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621%;弃权6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293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368%;反对14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402%;弃权673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0%。

3.《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231886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84%;反对13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87%;弃权6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7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681%;反对1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88%;弃权673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0%。

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31886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24SH7200159/ZYZ/kw/cm/D11 6数的 99.9384%; 反对 1362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87%;弃权6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7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681%;反对1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88%;弃权673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0%。

5.《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31886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84%;反对13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87%;弃权6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7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681%;反对1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88%;弃权673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0%。

6.《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31886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84%;反对13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87%;弃权6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7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681%;反对1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88%;弃权673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0%。

24SH7200159/ZYZ/kw/cm/D11 77.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同意231886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84%;反对13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87%;弃权6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7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681%;反对1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88%;弃权673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0%。

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31886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84%;反对13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87%;弃权6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7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681%;反对1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88%;弃权673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1928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562%;反对918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6%;弃权97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78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990%;反对91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24SH7200159/ZYZ/kw/cm/D11 8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11%; 弃权 97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98%。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涉及选举董事的议案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累积投票制

进行表决;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0159/ZYZ/kw/cm/D11 9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张雪林律师周奇律师年月日

24SH7200159/ZYZ/kw/cm/D1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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