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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利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1 00:00 查看全文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

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

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

1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的设立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设内部审计部经理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

2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3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

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

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

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

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一)依法审计;

(二)保持独立性;

(三)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四)客观公正;

4(五)保守秘密。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审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监督公司及下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财经

纪律;

(二)监督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计划和预算的落实及执

行情况;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应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包括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重点监督

检查公司内部所属部门是否遵守以下原则:

1.明确划分权责建立责任制执行购、产、销、账、钱、物分管的原则;

2.每笔业务(产、销、购、验收、储运)不得由一个人(部门)单独包办到底

必须有两个部门以上的人员处理;

3.所有实物资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

证财物安全;

4.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空白凭证必须办理签

证手续并已核对;

5.建立适合公司生产特点的成本核算制度;

6.严格依照公司现代化制度的要求执业;

7.任用人员必须经过慎重挑选、培训方能上岗;

8.人员调动或轮训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作出交接记录签证备查实

行监督交接制度;

59.根据公司经济责任制做出衡量、考核成绩和效果的标准。

(四)对公司资金、财产、权益的安全完整进行审计监督;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审

计;

(六)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对购买和出售资产

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七)对公司基建、技术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工程成本的真实性

和经济效益进行专项审计;

(八)对公司有关重大经营方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九)对公司重大融资项目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

规性发表意见;

(十一)对公司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

(十二)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进行专项审计;

(十三)负责对各分(子)公司经营绩效进行审计主要检查、评价责任书中经营目标

的完成情况经营项目的效率和效果;

6(十四)对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的任期评价和离任进行审计。任期评价主要

是对各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成果进行鉴定明确经济责任客观公正

的评价其业绩的活动;离任审计主要是对分(子)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目

标完成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为公司提供相关人员晋升、任免、调离、降职的考核依据。

(十五)建立反舞弊机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对公司各部门人员在开展工作中的合规性进行监督负责查处徇私舞弊、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十六)对公司各部门绩效考核中涉及的业绩进行认定、评判评价经营管理活动的

效率和效果;

(十七)建立健全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积极推动公司全面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的有效展开;

(十八)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7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经理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审计职权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

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关以前文件资料等被审计

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四)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

8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

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公司做出临时的

制止决定;

(六)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意见。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建议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依据审计报告签发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9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

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

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内部审计部提出奖励建议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10第三十六条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以及拒不执行审计

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

务收支有关资料的建议公司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

接负责人警告、降职、降薪、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

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警告、降职、撤职及开除等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

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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