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三月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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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律师声明...............................................3
第二节正文.................................................4
一、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批准与授权......................................4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事项.......................................5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6
四、结论性意见...............................................6
1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托担任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道信息”或“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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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查验计划,查阅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合理、充分地进行了查验、核实、论证。
3.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亿道信息向本所
出具的说明出具《法律意见书》。
5.亿道信息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文件资料,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6.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法律意见书》仅供亿道信息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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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5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5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三)2025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四)2025年8月19日至2025年8月2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5年8月29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2025年9月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后续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5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09人调整为198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9.30万股调整为218.80万股;并确定以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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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98名激励对象授予218.8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七)2026年3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激励计划(草案)》的股票来源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事项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特别提示”之
第四条进行调整的说明
原文: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调整为: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二)《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五章第一条进行调整的说明
原文: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调整为: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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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三章第二条
第三款进行调整的说明
原文:
激励对象因合同到期、辞职等原因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回购。
调整为:
激励对象因合同到期、辞职等原因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尚需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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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了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登记等事项。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签字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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