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公司审计部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或人员对本公司及下属单位
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且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对公
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等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
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
1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应占半数以上并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公司应当设置审计部,并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审计部负责人对
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审计部负责本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指导,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审计部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
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公司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九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勤勉。
第十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2(四)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审
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每季度至少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沟通。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或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3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
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4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5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
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绩效
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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