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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道信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含)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含)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协助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1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

2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并在会议召开前向

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工作评估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3(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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