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
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
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
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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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
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资金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
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
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控和风险评估。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条公司资金部负责自有资金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额度和种类范围内购买理财产品。
第十一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资金部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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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
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3、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4、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二)公司财务总监向董事会提交现金管理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公司、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四章委托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二条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资金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委托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择委托理财产品;
(二)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资金部应根据所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进行结算,理财业务到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收益;
(三)公司资金部应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财务总监报告本月度委托理财情况。
第五章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在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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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受托方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资金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
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总监和内部审计部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七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核实。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
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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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委托理财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委托理财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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