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14证券简称:亿道信息公告编号:2026-030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6年3月26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27.70万股;
3.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26.27元/股。
根据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5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25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4.2025年8月19日至2025年8月28日,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公示,在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5年8月29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5年9月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后续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5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09人调整为198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29.30万股调整为218.80万股;并确定以2025年9月8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98名激励对象授予218.8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2026年3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股票来源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于2026年3月
19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8.2026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3(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过认真核查,董事会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情形中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6年3月26日为授予日,向2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7.70万股。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26年3月26日;
2.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6.27元/股;
4.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对象共28人,授予数量27.70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4获授的限制性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占股本总额的
职务
票数量(股)总数比例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与业务(技术)骨干27700011.10%0.19%(共28人)
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10%。
注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超过本次授予总量的20%。
5.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6.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50%
解除限售期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50%
解除限售期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
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7.解除限售条件
5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6(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在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内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将根据考核指标的完成程度确定激励对象的各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扣
营业收入增长率(Am)
解除限售安排 考核年度(年) 非净利润增长率(Bm)(定比2024年)(定比2024年)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621.00%21.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733.10%33.10%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的业绩完成情况相挂钩,则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X)的确定方法如下: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情况解除限售比例
A>Am X1=100%考核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80%*Am≤A
Bm X2=100%考核年度实现的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
80%*B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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