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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贝航科:北京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01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1-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024年1月31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

源街道福光社区塘朗车辆段旁塘朗城广场(西区)A 座 3901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刘俊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5人,所持股份总数5944750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2.3091%,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2人,所持股份总数373830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5471%,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人,所持股份总数5943450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2.293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人,所持股份总数13000股,-2-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158%。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

(2)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新增募投项目并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943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81%;

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52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4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3-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4-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钟婷

经办律师:

李秋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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