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1-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025年10月13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
街道福光社区塘朗车辆段旁塘朗城广场(西区)A座 3901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刘俊锋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97人,所持股份总数7701610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6.8922%,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95人,所持股份总数37268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323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4人,所持股份总数
7667642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6.5972%。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93人,所持股份总数339680股,-2-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2950%。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
(2)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699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94%;
反对161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10%;弃权74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9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6675%;反对16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3415%;弃权7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910%。
本议案获通过。
-3-法律意见书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69673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67%;
反对261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40%;弃权225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9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23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6.9164%;反对26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0248%;弃权22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0588%。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6958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46%;
反对351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57%;弃权228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9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4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4.4210%;反对35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4397%;弃权22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1393%。
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6959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67%;
反对409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32%;弃权154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0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6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4.8503%;反对40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9960%;弃权15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1537%。
-4-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5-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朱强
经办律师:
覃国飚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