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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科精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从事经济、金融、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

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财务总监兼任。但董事或财务总监兼

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相关机关要求的文件,与相关机关联系;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并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相关机关;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

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

关机关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行事;

2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亲自行使职责,不得受他人操纵。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责时,可调用公司有关部门的力量协助完成工作。

第四章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董事会秘书必须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后可由董事会先聘任,再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该终止对其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董事会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机关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计,将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

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章附则

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本制度报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制度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

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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