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19 证券简称:铭科精技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Winstech Precision Holding Co. Ltd.(住所:东莞市塘厦镇田心路 180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 3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3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3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 4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4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4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4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 5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5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7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8
第四节 本次发行的可行性 ........................................ 9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9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0
三、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7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 18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19
第七节 结论 ............................................. 20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科精技”“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铭科精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董事会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
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
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
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如下:
(一)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
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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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
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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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并将相关公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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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次发行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0144.84万元、11225.43万元、14083.71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为 11817.99万元。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上限 57977.59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债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产业制造能力平台建设项目、
数字化平台和研发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4、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发行条件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本节之“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具体要求。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情
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具体详见本节之“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之“(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之“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 22.87%、22.78%、27.49%及 40.33%,公司资产负债率维持在合理水平,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0523.45 万元、
9746.39万元、19540.46万元及 10574.03万元,公司具有正常的现金流量,符
合公司业务特征和实际经营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预计不超过 57977.59万元,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公司净资产的 50%。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平均不低于 6%2023年度至 2025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 9082.65万元、10253.51万元及 13806.47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7.56%、8.13%和
10.32%。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四)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5、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十条的规
定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十条的规定,详见本节之“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之“(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相关规定”
以及“(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条件外,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
项、第十条的规定”的具体要求。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
(五)项的相关规定
1、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
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
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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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独立,具有完整独立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
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制度。
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
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设立独立内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开展常态化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审计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衡专字(2026)00269号),该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为:“我们认为,铭科精技于 2025年 12月 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 2023年度、2024年度及 2025年度财务报告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对应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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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
券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即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7977.59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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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金额
1 产业制造能力平台建设项目 35198.56 35198.56
2 数字化平台和研发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12779.03 12779.03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计 57977.59 57977.59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主业,融资规模合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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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
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且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铭科精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
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三、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及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提升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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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稳健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助力公司业务发展;
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落实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11月 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