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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6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和《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5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7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41312756股,占公司截止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472%。

其中,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12452010股,

2法律意见书

占公司截止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028%。经验证,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8860746股,占公司截止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44%。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

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审议了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及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谢岳荣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09318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0931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81%。

1.02选举 ZHEN HUI HUO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09308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法律意见书

99.95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0930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56%。

1.03选举霍少容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09293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09293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20%。

1.04选举霍秋洁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09335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0933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22%。

1.05选举谢安琪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09298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09298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32%。

1.06选举谢炜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09325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0932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98%。

-4-法律意见书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及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杨玉成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09306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0930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50%。

2.02选举邓传远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0930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09300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37%。

2.03选举刘彦初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09300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0930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37%。

2.04选举廖俊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09332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0933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14%。

-5-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1221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2%;反对7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弃权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1221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7%;反对7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7%;弃权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同意8412623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弃权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1262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0%;反对3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5%;弃权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提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赖继红段博文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黄闻宇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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