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刻制、管
理以及使用,保障印章使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安全性,提高办事效率,避免因印章使用不当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及损失,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印章管理
参照本制度执行,其印章的启用、变更、废止情况应当报公司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印章包括公司中文法定名称章(以下简称“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部门印章、董事会印章、社团组织印章等具有法定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
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三)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
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四)财务专用章:适用于办理公司会计核算、银行结算业务、税务发票业务时
使用的专用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1(五)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函件、报价等资料。
(六)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七)社团组织章:适用于办理公司党务、工会组织因党务、工会运行等业务时
使用的印章,包括公司党支部章、工会章等。
(八)其他根据公司业务开展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公司印章的刻制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行政部门统一归口办理。需刻章的部门应填写书面的印章刻制申请,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刻制,原章损坏需重刻的,亦由行政部门统一归口办理。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新设公司办理工商注册时,相关印章由证券事务部同步申请刻章及备案。
第六条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如因遗失、损毁
或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刻制的,由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
(三)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证券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董事长批准。
(四)其他印章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完成相关审批流程后,由行政部门安排刻制。
(五)电子印章的制作,由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申请制作,申请制作流程参照实物
印章流程,行政部门严格控制电子印章的数量和有效期,明确电子印章使用的技术规范。
第七条对于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由公司安排专人到公安机关核准的
指定单位统一刻制,印章的式样、规格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办理印章的相关备案手续。
2第八条印章刻制完毕,行政部门应留下印模,并做好印章领用登记台账。
第四章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印章的保管职责:
(一)公司行政部门对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印章业务承担归口管理职责、印鉴档
案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印章管理及使用的执行情况。异地子公司、分公司确需将印章存放于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保管使用的,经批准后,子公司、分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将保管人员信息报公司行政部门备案。公章、合同专用章、部门印章、社团组织印章由行政部门保管;
(二)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三)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
(四)除上述印章外的其他印章由行政部门负责保管。
(五)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其中法定代
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应由财务部门不同人员保管。
第十条印章管理人员须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登记簿》登记制度,每次用印必
须将用印时间、文件名称、用印部门、用印申请人、用印批准人等进行详细登记。每月5日前及时将《印章使用登记簿》及留存文件上交行政部门归档,上交时需统计上月盖印份数并在《印章使用登记簿》空白处注明,印章管理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提交至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印章保管员应将印章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并采取一定的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印章管理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好,妥善保管。次日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印章管理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所在管理部门负
责人可暂时代管印章,印章管理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印章须总经理授权指定临时代管人。
第十三条印章管理员离职时,其管理的印章记录和档案须作为员工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须办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填写《印章交接单》
3和《印章管理协议书》,登记交接日期、管理印章类别,交接人员双方签字认可后交
行政部门备存,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四条电子印章的管理除了严格按照实物印章的管理要求外,还需控制存储
介质的物理安全与网络安全,严格限制访问权限,防止被盗或损毁,同时应定期备份电子印章数据,做好运维保障,避免因存储介质、印章系统、网络环境等问题影响印章业务终端。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五条公司印章使用遵循“先审批、后盖章”原则。申请使用公司印章时,必须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申请人填写《用印审批单》或在审批系统上发起用印审批流程,经审批通过后,印章保管人对使用申请与用印材料核查后办理。电子印章的用章审批流程与实体印章一致。
第十六条合同类文件(如合同、协议、合同附件等)申请使用印章时,由合同发起部门按合同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方可盖章。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方可盖章。在办理签署担保合同时,相关申请人需同时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方可申请盖章。
第十八条印章管理人员应对用印文件内容和《用印审批单》上载明的需用印的
文件份数予以确认,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用章。用印后《用印审批单》交印章管理员进行登记、归档。
第十九条印章管理员在用印时,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
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二十条严禁在内容填写不全的文件或空白的纸张、协议、证明、介绍信、便
函、证件、授权委托书、发文批准书、业务报表、邀请函上加盖公司印章。
第二十一条公司印章只适用于公司相关业务,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如遇个人
需要开具个人相关证明,经审批通过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二条已盖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再次盖章时需交回原盖章文件,无法
收回原件的可提供相关销毁记录,由印章管理员集中销毁回收的盖章文件。
4第二十三条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章外出使用的,
申请人填写《用印审批单》时写明外带印章的名称、外出使用、申请事由、起止时间、
使用地点等,经批准后,方能外带使用。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将印章外带时,借用人即为印章管理员,负责印章在借用
期间的保管、使用或监督的责任,外带期间印章使用仍需遵守公司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印章申请事由进行用章。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有印章在保管或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被盗用迹象,以及失窃
或遗失等情况,印章管理员应当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若无法处理则应向直管上级领导汇报,以此类推逐级上报,作书面报告并备案行政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如隐瞒不报,对相关人员将从严处理。
第六章印章停用和销毁
第二十六条如公司或部门名称变动、部门撤销或重组、使用磨损导致印迹不
清晰或损坏时,应办理印章废止;如印章遗失或被窃时,须发布印章作废登报声明。
第二十七条因公司名称变更、印章损坏等原因重新刻制印章,针对须经公安
机关备案的印章,应根据主管公安机关的规定要求将印章上缴封存或销毁,并重新申领、刻制。
第二十八条非公安备案印章停用,须由印章管理员填写《印章停用、销毁申请单》,经审批后自停用之日起将旧印章交回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印章管理员负责集中封存并保存三年,建立《印章作废登记台账》。
第二十九条需要销毁的印章,由印章保管部门经审批通过后,由行政部门指定专人与监督销毁人员共同对印章进行销毁。电子印章还需抹除存储介质的相关数据。
第三十条公司行政部门印章管理员负责不定期组织检查,印章使用和保管部门也应定期检查并核对用印情况。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5(一)未经审批擅自刻制、伪造公司印章,一经发现,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由此所导致的所有责任均由责任人承担;
(二)未按规定刻制、发放、收回、销毁印章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使用、交还印章、盖章登记的;
(四)用印文件未履行签批程序,擅自用印的;
(五)发现印章丢失或存在伪造印章,未及时报告公司行政部门的;
(六)印章管理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或丢失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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