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24证券简称:长青科技公告编号:2025-041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银妹女士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8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8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300号公司会议室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人员:
1、股东总体出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股份698563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0.82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955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0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7人,代表股份30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7人,代表股份30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7人,代表股份30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5%。
3、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7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8%;反对3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
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527%;反对3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878%;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9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7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5%;反对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
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192%;反对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213%;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95%。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79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0%;反对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弃权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198%;反对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211%;弃权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91%。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7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4%;反对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0%;
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197%;反对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541%;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律师姓名:周理君、黄敏。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