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本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
担本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条本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由其担任召集人。本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本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本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召集人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本委1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本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本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四条本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本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
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本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2第十七条本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听取一次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审阅一次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1次会议。本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本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
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本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
3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二十二条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
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本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
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根据需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委员会会议,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委员会聘请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议。
第二十九条本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本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一条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
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本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4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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