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
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等业务及以上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对汇率变动的审慎判断、外币持有量的规模及资金周转等方面考虑,有效降低汇率变动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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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
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在董事
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董事长的同意;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内,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申请需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日常管理,行使相关职
责:
(一)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总体方案和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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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二)公司销售、采购等相关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公司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信息披露;
(四)公司内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实
际操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三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货币汇率变动趋势
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采购部门根据供应商订单预测额,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三)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采购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
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方式、汇率水平、交割期限等信息,并提交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核;
(四)财务总监、董事长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
(五)董事会、股东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六)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
变动状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七)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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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九)内审部应不定期地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
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协议中约定的外汇
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
报财务总监、董事长。
第十八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
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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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亏损或者潜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利润10%,且绝对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以及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和解释。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同样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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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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