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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域股份: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公司人力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配合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研究、制定及具体实施。

1第三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及薪酬的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业绩为导向、责任分工为核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上由基本

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主要依据其工作岗位、权责及风险承担、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决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指标实现情况及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对于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

酬按月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

2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及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战略、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考核评价情况等,不定期地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经营状况与盈利状况;

(二)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三)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

(四)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五)通胀水平。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3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最新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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