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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域股份:关于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作

为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域股份”、“公司”、“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1、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1层

4、法定代表人:刘成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梅超、沈杰

6、项目联系人:梅超

7、联系电话:010-56052435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2025年8月,原保荐代表人武鑫先生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保荐人指派保荐代表人梅超先生接替其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1、发行人名称: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001326

3、注册资本:7320.00万元

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172号正大

安工业城6栋101-601

5、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172号

正大安工业城6栋101-601

6、法定代表人:潘年华

7、实际控制人:徐建勇

8、联系人:李群艳

9、联系电话:0755-23200021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3年10月30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11月9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1)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4月17日;(2)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4月26日;(3)2025年年度报告:2026年4月29日

15、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1、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对联域股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联域股份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2、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在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包括:(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3)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4)督导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运作情况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对涉及事项发表核查意见。(6)对发行人进行定期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报告。(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二)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律师提供本次发

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三)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公司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均能积极配合保荐人实施持续督导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

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人对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联域股份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梅超沈杰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张星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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