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康口腔”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登康口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刘成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邓必银、严延项目联系人邓必银
联系电话028-68850835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1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1328.SZ注册资本172173800元人民币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89号主要办公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海尔路389号法定代表人赵丰硕实际控制人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人杨祥思
联系电话023-6701578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3年3月24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4月10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年报披露时间2026年4月23日
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对登康口腔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登康口腔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2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在登康口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包括:(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3)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4)督导发行人三会运作情况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对涉及事项发表核查意见。(6)对发行人进行定期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报告。(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
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
3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人对登康口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邓必银严延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张钟伟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