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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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10623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登康口腔
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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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前述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均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14:30在公司办公楼一楼报告厅(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89号)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邓嵘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175271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715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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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均为截至2025年5月14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1867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926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2人,代表股份3079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88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8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79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2人,代表股份3079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84%。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第3页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21748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748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748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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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0.0011%。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748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7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6%;反对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2%;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5、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72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公司股东重庆本康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本康壹
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愿回避表决,回避股份为12673400股。
表决结果:同意109074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74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1%;反对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2%;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
7、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第5页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20385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70%;反对1365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17%;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12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90%;反对1365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523%;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
8、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748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第6页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张莉
负责人:经办律师:
何辉肖浩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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